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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巡视成果运用办法(试行)

2020-03-02 11:00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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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党委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巡视成果运用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县党委,自治区党委各部委,自治区级国家机关各委办厅局党组(党委),各人民团体党组,各高等学校党委:

《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巡视成果运用办法(试行)》已经自治区党委同意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办公厅      

2017年11月25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运用巡视成果,更好发挥巡视震慑、遏制、治本作用,加强党内监督,确保党始终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坚强领导核心,根据《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和《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实施办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巡视成果是指自治区党委巡视组(以下简称巡视组)依法依规巡视了解发现并经自治区党委书记专题会议、自治区党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等研究确定的有关问题和线索、相关意见和建议。

第三条 巡视成果运用是指将巡视成果进行分类,反馈给被巡视党组织整改落实,移交给相关机关或者职能部门研究处理,并开展监督检查、严肃问责追责的全过程。

第四条 巡视成果运用坚持自治区党委统一领导,自治区党委巡视机构(含自治区党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巡视工作办公室、巡视组,以下简称巡视机构)组织实施,各级纪律检查机关、组织人事部门以及有关职能部门协作配合,被巡视党组织具体落实,党员干部群众广泛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第五条 巡视成果运用必须明确职责分工,分级分类处置;加强督查督办,狠抓任务落实;强化统筹协调,增强监督实效;坚持标本兼治,促进改革发展。

第二章 科学形成巡视成果

第六条 巡视组召开组务会议,对巡视了解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和研究讨论,形成巡视报告。巡视组组长、副组长对巡视报告进行把关,经自治区党委巡视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自治区党委巡视办)核定后,向自治区党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巡视报告应当客观、公正,定性准确,事实依据充分,针对巡视发现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七条 自治区党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在每轮巡视结束后及时听取巡视情况汇报,对巡视发现的有关情况、领导干部问题线索,以及拟向被巡视党组织反馈的意见、向自治区党委和政府有关领导及相关职能部门通报的情况等进行研究,明确办理意见,重大事项报自治区党委研究决定。

第八条 自治区党委书记专题会议及时听取巡视机构汇报,对巡视发现的重要情况、领导干部重大问题线索,以及向被巡视党组织反馈的重要意见、向自治区党委和政府有关领导及相关职能部门通报的重要情况等进行研究,明确处置意见。

第九条 自治区党委常委会会议及时听取巡视机构综合汇报,对巡视发现的突出问题、共性问题和意见建议进行研究,作出相关决定。

第三章 综合运用巡视成果

第十条 围绕巡视成果运用重点环节,健全巡视报告、巡视反馈、巡视移交、巡视督办、巡视整改完整链条,充分发挥巡视监督政治作用,确保巡视发现问题条条要整改、件件有着落。

第十一条 巡视组根据自治区党委书记专题会议、自治区党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会议意见,分别向被巡视党组织及主要负责人进行巡视反馈,并以适当方式在党内通报、向社会公布。

健全和完善巡视再反馈机制,被巡视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在巡视反馈一年内调整的,自治区党委巡视办向新任主要负责人再次反馈巡视意见,由其负责继续组织巡视整改。

第十二条 被巡视党组织是巡视整改的主体,党组织主要负责人是落实整改工作第一责任人,班子成员承担分管职责范围内的整改责任。应当牢固树立整改不力是失职、不抓整改是渎职的意识,自觉承担起巡视整改的政治责任。

(一)召开党组织专题会议,研究落实巡视反馈意见,制定整改方案,明确责任单位、责任人和整改时限。

(二)召开党组织领导班子专题民主生活会,结合巡视反馈意见进行责任认领、深刻剖析、对照检查,把巡视反馈的问题说清楚、谈透彻,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提出整改措施。

(三)围绕巡视反馈指出的重点人、重点事、重点问题,即知即改、立行立改、全面整改。

(四)深刻剖析问题根源,查找深层次体制机制原因,举一反三、吸取教训,建章立制、堵塞漏洞。

被巡视党组织整改情况报告、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组织落实情况报告等,自巡视反馈之日起2个月内报自治区党委巡视办。

第十三条 巡视发现的问题和线索应当分层次、分类别进行移交。

(一)领导干部涉嫌违纪问题的线索和作风方面的突出问题,移交有关纪律检查机关;

(二)建议组织处理的领导干部问题线索,执行民主集中制、干部选拔任用等方面存在的问题,移交有关组织人事部门;

(三)自治区党委书记专题会议、自治区党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听取巡视情况汇报时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以巡视意见书等形式移交有关党组织和职能部门。

第十四条 有关纪律检查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和职能部门应当加强对巡视移交事项的办理,健全和完善巡视移交事项办理情况反馈制度。

(一)有关纪律检查机关应当在收到移交办理事项之日起,3个月内向自治区党委巡视办反馈谈话函询、初核、立案等处置情况。

(二)有关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在收到移交办理事项之日起,3个月内向自治区党委巡视办反馈提醒、函询、诫勉或者组织处理等情况。

(三)有关党组织和职能部门应当在收到移交办理事项之日起,3个月内向自治区党委巡视办反馈办理情况。

第十五条 对被巡视党组织的有关情况,应当向自治区党委和政府有关领导及相关职能部门通报。巡视发现各地各单位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应当形成专题报告,向自治区党委和政府有关领导及相关职能部门通报。

第十六条 健全全方位、多层次巡视成果运用机制,推动实现巡视成果充分运用。

(一)自治区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带头抓整改、分管领导督促整改,被巡视单位主管部门指导整改。针对巡视发现有关地方或者单位党组织的突出问题,自治区党政主要领导约谈重点整改对象主要负责人,其他自治区领导和主管部门领导约谈分管单位主要负责人,指导督促整改,形成齐抓共管的巡视整改格局。

(二)利用巡视成果加强党的建设,推动涉及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改革。针对巡视发现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已有明确制度要求的,强化制度执行;现行政策界线模糊的,督促有关职能部门加强调查研究,剖析深层次体制机制原因,建立健全相关制度机制,推动改革、促进发展。

(三)自治区党委及其组织部门把巡视结果作为干部考核评价、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对近期或者正在接受巡视的党组织领导班子和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考察时,听取巡视机构意见。

第四章 巡视成果运用的检查与评估

第十七条 巡视成果运用必须到位。应当纠正的问题及时纠正,应当清退违规所得的限时清退,应当追究责任的依规依纪严肃追究,应当建章立制的完善相关制度机制。对巡视发现的问题线索,严格按照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处理,对严重违反党的纪律的当事人、责任人,不能以约谈代替执纪审查。

第十八条 健全巡视成果运用清单管理制度。被巡视党组织应当将巡视发现问题和反馈意见进行细化分解,逐项列出整改条目,建立问题清单;逐项对应整改条目,明确整改措施和整改办法,建立任务清单;将整改任务落实到岗到人,明确整改时限和成果形式,建立责任清单。按照问题清单、任务清单、责任清单推进整改,完成一项、销号一项。

第十九条 健全巡视整改阶段管理制度。巡视整改分为集中整改阶段和持续整改阶段。巡视机构通过电话了解、函询、听取整改进展情况汇报、专项检查、实地调研等方式,加强整改督查。

第二十条 健全巡视整改分类处置制度。巡视机构通过审阅被巡视党组织整改情况报告及主要负责人组织落实情况报告等方式,结合日常了解掌握情况,对集中整改成效进行评估、分类处置,转入持续整改阶段。

(一)整改到位的,不再对其进行重点跟踪管理;

(二)整改基本到位的,继续紧盯重点人、重点事、重点问题,以重点事项整改带动其他问题深入整改;

(三)整改迟缓的,函询或者约谈被巡视党组织主要负责人,明确指出问题,重申整改要求,责令抓好落实;

(四)敷衍整改的,提出问责被巡视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的建议,并限期进行整改。

第二十一条 健全巡视整改月报制度。集中整改结束后,对尚未整改到位的问题,被巡视党组织应当按照整改期限要求持续推进整改,限期整改到位,整改完成前每月定期向自治区党委巡视办报告整改进展情况。

第二十二条 健全巡视整改长效机制。巡视整改情况应当作为被巡视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述职述责的重要内容,列入本地区本单位年度绩效考评,纳入年度党委(党组)民主生活会报告,作为下一轮巡视监督检查重点。

自治区党委巡视办定期汇总巡视成果运用情况,向自治区党委、自治区党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第五章 巡视成果运用的公开与宣传

第二十三条 坚持以公开促进巡视成果运用。集中整改结束后,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将巡视整改情况以适当方式在党内通报、向社会公布,接受党员、干部和人民群众监督。拟不公开事项需逐项说明理由,报自治区党委巡视办备案。

拟公开的巡视整改情况,被巡视党组织负责审核把关、主要负责人进行风险把关。公开内容不得涉及党和国家秘密,不得影响在办案件,不得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有关法律法规,防止引发负面炒作,防止引发大规模上访或者群体性事件。

第二十四条 加强巡视成果运用宣传,增强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纪效果。把握正确方向,立足全面从严治党,牢牢把握话题设置权和话语主导权,坚持宣传业务以宣传部门为主导,宣传内容以巡视机构为主导,对巡视宣传稿件严格审核把关,确保方向正确、口径统一。把握重点内容,结合巡视进驻、反馈、整改、公开等工作,重点宣传巡视的震慑、遏制、治本作用。把握宣传形式,坚持内外有别,充分发挥各类媒体平台作用,坚持传统媒体与新兴媒介相结合,不断提升宣传效果。

第六章 巡视成果运用的责任追究

第二十五条 自治区党委、自治区党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加强对巡视成果运用的领导。对巡视发现问题不研究不处置,对巡视成果运用不重视不落实,组织领导不力,发生严重问题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 各级纪律检查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及有关职能部门应当支持配合巡视工作,认真办理巡视移交事项。无正当理由对巡视移交事项拖延办理或者不予办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 被巡视党组织及主要负责人应当按照巡视反馈意见,认真整改存在问题。无正当理由拒不纠正存在问题或者不按照要求整改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有关纪委或者派驻(出)机构应当监督被巡视党组织抓好巡视整改。监督执纪问责不严格,对整改不力问题不报告不处置不推动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 自治区党委巡视办应当及时传达上级关于巡视成果运用的部署要求,督办决定事项,督促巡视整改,督查移交办理。对决定事项不传达不报告,对巡视整改和移交办理事项督办不力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巡视组对应当发现的重要问题没有发现,不如实报告或者反馈巡视发现问题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各设区市、县(市、区)党委可根据本办法,研究制定巡察成果运用办法。

第三十条 本办法具体解释工作由自治区党委巡视办承担。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7年11月2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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