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直、中直驻邕各有关单位:
2024年5月1日起,我中心将按照《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南宁市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管理办法〉的决定》(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8号)相关要求办理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业务。
一、根据新修改的《南宁市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三款“应分摊的共有部分建筑面积价款缴至公有住房售房款资金管理机构。公有住房售房款资金管理机构应当以售房单位为核算主体分设售房款明细账”的规定,届时到我中心办理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业务的房屋所有权人在缴纳应分摊的共有部分建筑面积价款时,不再转入原产权单位,由房屋所有权人直接缴至我中心住房资金专户。
二、我中心已按规定以售房单位为主体设置明细账户,为确保房屋所有权人缴纳应分摊的共有部分建筑面积价款准确计入各单位明细账户,现与各单位核实账户信息,具体要求如下:
(一)请核实《住房资金账户信息表》(附件1)信息,确保现使用住房资金账户名称与现单位名称一致。如住房资金账户名称与现单位名称不一致,需按要求填写《住房资金账户信息变更表》(附件2),由我中心进行账户更名;如住房资金账户名称与现单位名称一致,需在《住房资金账户信息变更表》(附件2)备注栏中填写“已核对确认无变更”。请各单位于2024年4月25日前将填好的《住房资金账户信息变更表》(附件2)纸质版(加盖单位公章)邮寄至南宁市东葛路133号区直住房保障中心三楼302办公室或交换至南宁市民生路2号(交换箱号:226),上班时间:工作日上午09:00—12:00,下午13:30—16:30,同时将电子版发送至电子邮箱:zfbzzz_cwk@jgswj.gxzf.gov.cn。
(二)请各单位按行政隶属关系组织二层及二层以下单位进行住房资金账户核实工作并按期反馈,逾期未反馈,视为无变更事项。
(三)2024年4月25日后,各单位如单位名称有变化也请第一时间向我中心提交《住房资金账户信息变更表》。
附件:1.住房资金账户信息表
2.住房资金账户信息变更表
广西壮族自治区直属单位住房保障中心
2024年 4 月 18 日
(联系人:邹佳家,联系电话:0771-5713785)
关联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