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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自治区政协十二届四次会议 第20210234号提案答复的函

桂事管函〔2021〕355号

2021-09-18 18:00     来源: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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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立强,胡俊华,彭正江,解尚明,黎庆宏,林金华,柯雪利,黄益斌,蔡志清,黄志荣,居青,黄卫东,覃焕焱,戴毅,黄远山,蒋力峥,曾纪芬,刘宏荣,龙建飞,钟雁,莫玉和,肖茈亓,李学麒,欧廷杰,张显,徐之明,阳曜丞委员:

你们提出的《关于发挥政府在公共领域使用新能源汽车的示范效应,引领绿色出行新发展的提案》(第20210234号)收悉。经商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现答复如下:

一、我区新能源汽车现状

(一)我区新能源汽车推广使用情况。

2020年全区从事道路运输的新能源车辆共有14981辆,其中新

能源公交车9398辆,新能源出租车(含网约车)5238辆,新能源客车345辆。2020年全区新增及更换出租车(含网约车)7751辆,其中新能源车辆2506辆,占比32.3%;新增及更换公交车986辆,其中新能源车辆981辆,占比99.5%。2020年全区高速公路服务区完成充电桩建设100个,新能源专用停车位200个。各市公交企业和出租车企业充电桩数量共有4869个。

(二)我区新能源汽车融资租赁业务情况。

    目前我区从事汽车租赁业务的融资租赁法人机构有:广西通盛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玉柴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众鑫融资租赁(广西)有限公司。其中:1.广西通盛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已在广西南宁、柳州、玉林、防城港等市投放新能源汽车972辆,投放金额10363万元;预计2021年完成投放新能源汽车1000辆,投放金额10000万元。后续每年新能源汽车金融业务增幅不低于20%,即2022年完成不低于1200辆,2023年完成不低于1440辆新能源汽车金融支持。2.众鑫融资租赁(广西)有限公司2021年在广西市场主要投放南宁、柳州、桂林、玉林、百色等5个设区市,预计新能源汽车目标客户超过1000辆,投放金额约为8000万元。2022年该公司预计投放新能源汽车超过2000辆,投放金额约为16000万元。3.玉柴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主要聚焦商用车市场,目前在全区市场投放了新能源商用汽车11辆,投放金额75万元;未来市场目标为区内个体运输户、实体物流企业及优质平台公司,将通过“保值回购+折价租赁”模式进行业务推广,预计新能源汽车业务会有较大增幅。根据自治区财政厅数据,2020年广西新能源汽车产销量跃居全国第一,全区新能源汽车产销量分别为182344辆、181821辆。目前本地融资租赁机构的业务全区占比仅为1.09%,比例较低。与此同时,区外部分融资租赁公司在我区的分支机构也看好这一市场巨大的成长空间,正积极拓展新能源汽车融资租赁业务。

二、我区推广使用新能源汽车采取的主要措施

(一)组织开展攻坚专项行动。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统一部署,2019年10月至2020年12月,全区开展了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攻坚行动。攻坚行动开展以来,全区各级各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有力推动了我区新能源汽车应用水平迈入全国先进行列。其中以公共机构为重点,扎实推进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示范单位建设,积极发挥示范引领作用。截至2020年12月底,全区共建成示范单位682个,完成总任务量500个的136.4%。在此基础上,自治区党委、政府决定从2021年起开展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三年行动,进一步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促进我区汽车产业加快转型升级,促进绿色发展、高质量发展。目前,在广西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厅际联席会议办公室统筹协调推动下,全区正在有序、扎实的扎进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三年行动各项工作。

(二)自治区财政大力支持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

一是给予补助资金支持。2021年自治区下达新能源汽车产业补助资金37653.37万元,其中:支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助资金36423.2万元,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补贴资金1230.17万元。

二是出台相关支持政策。根据财政部有关文件精神,自治区财政厅会同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科技厅出台了《关于印发更新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桂财工交〔2019〕83号),规定自治区本级和各市县不再对2019年6月25日后购置的新能源汽车给予购置补贴,转为支持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和配套运营服务。同时,自治区财政厅等四部门印发《广西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及配套运营服务财政补贴办法》(桂财工交〔2020〕17号)和《广西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及配套运营服务财政补贴办法实施细则》(桂财规〔2020〕3号),对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及配套运营服务财政补贴的申报条件、补贴标准、审核机制等作出明确规定。

(三)在公共领域大力推广使用新能源汽车。

一是大力推广新能源汽车作为公务用车。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作为公务用车主管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自治区有关文件精神,在全区党政机关和各级各类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中全面开展新能源汽车推广使用工作。如举行新能源汽车现场展示会,提高各单位对新能源汽车的了解和认识;加强与各地市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和区直各单位的沟通,督促各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在公务用车采购更新审批过程中,加大采购新能源汽车的宣传力度;加强与公安、交通、卫健、国资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强化部门间的合作联动,确保新能源汽车推广工作有序开展;加强政企协作,在自治区公安厅、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等单位开展新能源汽车现场体验和试乘试驾活动;针对用车需求量大的部门,主动上门做好宣传和服务,提高各单位对新能源汽车的认可度和购买热情。

二是加强新能源公交车推广力度。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结合自治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攻坚部署要求,将新能源公交车推广应用列入年度绩效工作计划和为民办实事工程,积极稳妥扎实推进实施,2016年至2019年,我区新增及更换新能源公交车比例分别为71%、91%、98%、99%,远远超过交通运输部对广西2016-2019年新增及更换的公交车中新能源公交车比重应分别达到15%、20%、25%、30%的考核目标。

三是大力推广新能源汽车租赁。2019年10月,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印发《关于开展公共机构新能源共享汽车租赁点服务工作的函》,联合上汽通用五菱公司在区直单位开展公共机构新能源共享汽车租赁点服务工作。截至目前,已有区直单位职工623人注册,累计行驶3.2万公里。

四是引导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发展使用新能源汽车。自治区交通厅联合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自治区公安厅印发了《关于大力推进广西新能源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桂交便函〔2020〕67号),要求各市加强对网约车行业的监督管理,引导其新能源化方向发展,适当降低新能源车辆从事网约车准入门槛,鼓励网约车经营者采用新能源车辆从事网约车经营全面推进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

(四)大力推进公共机构新能源汽车充电桩建设。

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出台高速公路服务区、主要国省道服务区建设新能源汽车专用停车位、充电设施政策措施和规划建设方案,加快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于2021年4月印发《关于分解下达2021年度设区市公共机构新能源汽车充电桩建设任务指标的通知》,明确新能源汽车充电桩建设目标任务。到目前为止,各设区市公共机构共完成充电桩建设9917个。 

(五)加大使用新能源汽车宣传力度。

充分发挥媒体的宣传引导作用,在网络、报纸、电视等媒体上向社会公众普及新能源汽车基本知识,开展绿色出行宣传月和公交出行宣传周等活动,宣传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政策,提高全社会对新能源汽车的认知度和接受度,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三、推广新能源汽车方面存在的问题

(一)出租汽车换电出租模式推广难度较大。一是换电模式的前提是必须标准化电池包,目前国内新能源车型较多,电池包标准还难以统一;二是充换电站投资巨大,而电池贬值较快,企业投资建站的意愿较低。

(二)限制传统燃油巡游出租汽车投入运营条件还不成熟。目前全区各地新能源汽车充电桩建设进展不一,充电时间长,对巡游出租汽车营运时间影响较大。另受疫情影响及网约车行业的兴起,巡游出租汽车行业收入显著下降,同时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成本远大于传统燃油汽车,巡游出租汽车营运成本相应增加。为维护行业稳定,现阶段出租汽车新增、更换新能源车型宜以市场化引导和鼓励为主。

四、下一步工作计划

为发挥政府在公共领域使用新能源汽车的示范效应,引领绿色出行,下一步将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快推进公共领域新能源汽车保有量增长。

1.进一步推广新能源公交车。深入推进新能源公交车替代传统燃油公交车,2021年全区新增及更换公交车中新能源公交车占比达到90%以上。推动建制村通客车实现新能源化替代,推进城乡公交一体化发展,统一城乡客运班线设计,将农村客运班线逐步转化为公交班线并90%以上应用新能源汽车。积极争取国家新能源公交车运营补贴资金并及时拨付至企业,严禁截留或挪用,促进公交企业可持续发展;在国家补贴的基础上,制定出台自治区财政补贴的措施,推动绿色公交规模化发展。

2.引导和督促出租车换购为新能源汽车。加快新能源出租汽车快充、换电网点建设,推动各级政府根据市场容量和运力发展规划,适当增加新能源出租车运营指标投放,形成应用示范;已在运营的燃油巡游出租车,更新换购车辆时优先发展新能源车型,逐年提高新能源出租车运营占比,到2023年新增、更换的新能源出租车占比达到50%左右。

3.加快发展新能源网约车。严厉打击非法营运车辆,开展低速电动车清理整顿工作,净化运输市场。鼓励广西区内汽车生产企业推出各种适用车辆和优惠措施,促进新能源网约车发展,推动运输市场规范、有序、绿色发展。开通办证绿色通道,鼓励各地优先为新能源网约车办理注册登记。

4.推动物流车辆、专用车辆加快实现新能源化替代。鼓励各市县在城市物流、快递、零售等行业组建新能源汽车运输企业,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加快城市配送车辆电动化,鼓励城市快销品、家用电器、家居建材、快递物流等领域配送车辆由传统燃油车、低速电动汽车、电动三轮车等更换为新能源汽车。加快推进城市环卫、园林、市政等公用事业单位用车新能源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物流园区、工业园区、景区、学校、港口、码头、机场、车站等区域使用的车辆电动化率要逐年提高。

5.推进公务用车电动化率逐年提高。推动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等机构示范带头应用新能源汽车,逐年提高新能源汽车在公务用车中的占有比例。

6.加快驾驶培训用车电动化。加快推进各级驾驶人考试用车增加新能源汽车,促使驾驶培训机构配置新能源驾驶培训用车,从源头上提升驾驶人对新能源汽车的认知度和接受度。

(二)完善新能源汽车配套基础设施建设。

1.大力建设高速公路服务区充电设施。加快推进高速公路服务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至2021年底,建成1200个以上充电桩,实现高速公路服务区充电设施全覆盖,基本满足城际交通、长途出行充电需求。到2023年底,高速公路服务区充电车位占总停车位的比例不低于20%。将高速公路业主建设充电设施成效纳入对国有企业的业绩考评。

2.加快国省干道及交通枢纽充电设施建设。按照适当超前的要求,在国省干道及交通枢纽加快充电设施建设,至2021年底,建成投运不少于800个充电桩,以后逐年增加。

3.大力推进重点区域充电设施建设。围绕重点行业、重点领域,集中力量在工业园区、产业园区、大型商超、交易场所、旅游景区等重点区域和有条件的高等院校、中职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建设充电设施。

4.加快充电设施进居民住宅小区。坚决落实国家对新建住宅小区停车位应当100%建设充电基础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的规定。老旧小区改造要加快在停车位上配建充电基础设施,抓紧制定出台老旧小区改造配建充电设施的政策措施。合理引导电力企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电动汽车生产企业及其委托的充电设施建设经营企业等,支持并配合在住宅小区业主产权车位、小区公共停车位安装充电设施,同时做好充电设施的建设、运营与维护。

5.大力发展综合供能服务。引导社会资本投资建设智能基础设施、高精度动态地图、云控基础数据等服务平台,开展油、气、氢、电、智能交通等综合供能服务试点示范,实现基础设施的互联互通和智能管理。通过改造或新建的方式,至2023年底,在全区高速公路、国省干道及交通枢纽、设区市内等区域建成不少于400个综合供能服务站,以满足交通用能多元化需求。

6.开展新能源汽车换电站建设试点。稳步推进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快速更换市场发展,有效缩短新能源汽车补能时间。到2023年底,在全区新建成5个以上新能源汽车换电站。

7.进一步完善“八桂充”省级电动汽车充电服务及监管平台。在推进区内各类充电服务平台与“八桂充”平台物理联通的基础上,加快推进充电数据、运营状态数据互联互通;加快“八桂充”平台的技术升级和功能完善,增加“页面嵌套”功能,将充电设施运营商自有充电服务平台的充电和结算功能嵌套到“八桂充”平台,实现“安装一个APP,走遍广西可充电”的目标,切实减少消费者以往需下载多个APP才能充电的麻烦,消除充电设施运营商服务收费的顾虑,真正实现一个平台查询、导航、充电、支付、维护等功能一体化。

(三)进一步促进融资租赁业发展。

一是鼓励更多融资租赁公司设立和增资扩股,鼓励国有融资 租赁企业发挥引领示范和带动作用,支持新能源汽车的推广应用;和普及;二是研究支持新设汽车消费金融公司政策,引金入桂, 增加金融资源供给,更好服务我区新能源汽车市场的发展壮大。

五、关于提案中有关提议的补充说明

(一)关于“将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公务用车作为示范车辆,加快新能源电动化更新,发挥引领示范作用”提议的情况说明。

1.根据中央及自治区公务用车管理有关规定,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应严格实行编制管理,党政机关、参公单位不可长期租车。各乡镇核定2-3个公务用车编制,已能满足出行需求,无需再租赁汽车。同时,由于乡镇、村委大多较为偏远,未全部覆盖新能源汽车充电桩,目前在乡镇、村委推广新能源汽车租赁时机还未成熟。

2.由于广西属山地丘陵性盆地地貌,山区较多,地形复杂,而区产新能源汽车车型较少,新能源汽车尚无法完全满足各单位下乡走访、调研、执法执勤的实际用车需求,“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特种专用车除外)新增或更新一律使用新能源汽车”的提议还不能一刀切,马上全面实施。我们将采取多种措施,逐步提高公务用车电动化率,力争于2025年达到30%(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十四五”规划要求)。

(二)关于“加大对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的支持力度,鼓励单位和个人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提议的情况说明。

1.自治区严格落实《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20〕86号)中“加大新能源汽车政府采购力度,机要通信等公务用车除特殊地理环境等因素外原则上采购新能源汽车,优先采购提供新能源汽车的租赁服务”的政策要求,但优先采购或租赁本地新能源汽车企业生产的汽车产品存在政策障碍。首先,“优先采购”在政府采购领域是一项功能政策。为避免地方政府其他部门保护地方或部门利益做出同国家政策目标不一致的规定,《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政府采购政策,通过制定采购需求标准、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措施,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目标”,政府采购政策只能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各地方、各部门不得自行制定政府采购政策。因此,我区不能自行出台政府采购政策,对本地区特定产品进行优先采购。其次,“优先采购本地产品”也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本地企业和外地企业生产的产品、提供的服务区别对待,有碍企业公平竞争,不利于优化营商环境。因此,不宜在制度上规定优先采购本地产品。

2.新能源汽车交易环节涉及的税种主要有增值税、消费税、车辆购置税,持有环节涉及的税种为车船税,上述税种的税收优惠政策制定权在中央,自治区无权对新能源汽车的交易和持有环节制定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措施。当前国家已出台了新能源汽车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国有企事业单位购置符合规定的新能源汽车,可以享受免征车辆购置税、车船税等税收优惠政策。下一步,我区财政部门将配合税务部门落实好新能源汽车税收优惠政策,确保税收优惠政策应享尽享。

(三)关于“鼓励和支持南宁金融集团等地方金融机构充分利用现有的融资租赁等金融工具,为全区各级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以及社会个人采购本地新能源汽车提供精准金融服务”提议的情况说明。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融资租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16〕172号)规定,自治区鼓励社会资本、金融机构、区直国有企业等发起设立自治区融资租赁产业发展基金。对在区内设立并在区内开展业务的融资租赁企业,按照其当年通过航运租赁业务为区内企业提供融资总额的1%给予补助;为区内其他企业提供融资租赁服务的,按照当年融资租赁合同金额的0.5%给予补贴;申请补助的融资租赁企业当年累计为区内企业提供融资总额应不少于5000万元人民币,单个融资租赁企业当年获得补助的最高限额为500万元人民币。自治区财政厅也已于2021年2月通过发布《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做好2020年融资租赁补贴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桂财金〔2021〕22号)开展2020年融资租赁补贴资金申报工作,促进融资租赁行业加快发展。

感谢大家对新能源汽车推广工作的关心、理解和支持。




2021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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