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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自治区政协十二届四次会议第20210110号提案会办意见的函(桂事管函〔2021〕373号)

2021-09-26 18:10     来源:广西机关事务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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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国资委:

自治区政协十二届四次会议期间,何有成委员提出关于加快推进自治区政企脱钩工作的提案(案号20210110),由我局协助贵单位办理。经研究,现就涉及我局职责范围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会办意见

一、关于注销企业已售公有住房维修资金管理的问题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令〔200716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桂建房201111号)规定从公有住房售房款中提取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于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所有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当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按照上述文件规定,区直各单位、中直驻邕机构出售公有住房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归售房单位所有,由广西壮族自治区直属单位住房保障中心(原区直房改办)统一归集、统一管理,专户储存、专款专用。目前各单位已售公有住房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时,均由售房单位按规定向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即广西壮族自治区直属单位住房保障中心申请。

实践中,注销企业注销前属于区直单位的,其原已缴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注销企业的主管部门或代管部门向广西壮族自治区直属单位住房保障中心申请、使用,专项用于注销企业已售公有住房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

提案中“住房维修基金管理由原企业主管部门负责”的建议,不符合上述文件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使用的规定,建议仍按当前的模式由广西壮族自治区直属单位住房保障中心统一管理,但注销企业的主管部门或代管部门可根据需要申请和使用该部分资金。

二、关于注销企业售房款余额处置的问题

《关于破产企业售房款余额处置问题的批复》(桂房改办字200111号)规定:“企业宣告破产后,其原缴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管理的售房款余额可作如下处置:1.按破产企业出售公有住房收入的20%留足已售公房的维修基金,暂由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代管,专项用于破产企业已售公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2.补缴破产前企业欠缴的职工住房公积金单位资助部分;3.按规定计发破产前职工应享受的住房补贴;4.在做好上述处理后,余下部分,退回原单位按有关规定处置。”

广西壮族自治区直属单位住房保障中心在处置注销企业售房款余额问题上,一直按照上述文件规定执行,即注销企业按规定做好售房款余额处置工作后,余下部分售房款均退回给原单位,实际上已按提案所提建议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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