页面
配色
辅助线
重置
智能问答| 政务新媒体| |
支持IPv6
无障碍
首页 工作动态 政府信息公开 政民互动 专题专栏
当前位置: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建议提案结果公开

对自治区第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 第2021164号建议的答复

桂事管复字〔2021〕1号

2021-06-28 18:00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
分享 微信
头条
微博 空间 qq
【字体: 打印


蒙勇、蒙晓丽代表:

您们在自治区第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提出的关于明确生态环境执法车辆与执法人员比例的建议,由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转我单位办理,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行政执法用车编制核定原则及管理使用情况

2015年全国开展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时,生态环境部门未列入国家核定配备执法执勤用车的17个执法执勤部门,未保留生态环境部门执法执勤用车,生态环境部门执法只能配备行政执法用车。

(一)党政机关(含参公事业单位)行政执法用车编制核定原则。

2015年全国开展党政机关(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经自治区党委、政府同意,并报中央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批准,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总体方案》(桂办发〔2015〕33号,以下简称《总体方案》),《总体方案》明确,有行政执法职能确需配备一线行政执法用车的单位,在从严控制总量的前提下,根据原核定的行政执法用车编制数,按自治区本级不超过30%、市本级不超过50%、县(市、区)不超过60%的标准核定行政执法用车。同时,《总体方案》还规定,改革后全区总体和自治区本级节支率要达到7%,市县总体要有节支,要坚决避免出现本地区车改后公务交通支出不减反增、补贴标准过高和“既坐车又拿钱”的现象。

按照上述编制核定原则,车改后,全区党政机关(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共保留行政执法用车编制数1029辆,其中,自治区本级43辆,市本级303辆,县级683辆。

此外,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实施细则》(桂办发〔2018〕41号)等文件精神,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应遵循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车改核定的车辆编制数量原则不变。

(二)事业单位(不含参公事业单位)行政执法用车编制核定原则。

2018年,根据中央车改办精神,自治区车改办组织全区各事业单位实施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同时印发《关于推进全区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工作的通知》(桂车改〔2017〕2号),明确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改革方案由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并报本单位所属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确保改革后公务交通费用支出低于改革前支出,原则上鼓励实报实销。除救护车、消防车等一般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外,各事业单位的业务用车、行政执法用车等编制数原则上不予增加。

综上所述,车改已明确全区行政执法用车的编制核定原则,我局不宜对其进行变更。

(三)全区行政执法用车管理使用情况。

1.党政机关行政执法用车统一调度管理。2017年自治区车改办印发《关于加强全区公务用车平台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桂发改经体〔2017〕474号),明确规定自治区本级各行政执法部门按规定保留的行政执法用车继续保留在部门按规定管理使用,各市、县(市、区)按规定保留的行政执法用车,应全部纳入平台统一管理、统一调度,保障辖区各类行政执法用车需要,车辆编制和资产产权由原权属部门统一划转由机关事务管理局依法管理。

2.部门所属事业单位行政执法用车总数按实际需要保留。2018年,根据中央车改办精神,自治区车改办组织全区各事业单位实施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同时印发《关于推进全区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工作的通知》(桂车改〔2017〕2号),明确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改革方案由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并报本单位所属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确保改革后公务交通费用支出低于改革前支出。

综上所述,因各市党政机关的行政执法用车实行统一调度管理且各事业单位的行政执法用车是由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保留的,各生态环境执法部门原则上讲不应存在车辆不足的情况。

二、改革后生态环境部门公务用车编制核定情况

综合执法体制改革后,全区生态环境部门的机构设置发生了较大变动,且此项改革涉及到的机构职能划转、人员变动等情况较为复杂。就目前了解到的情况来看,综合执法体制改革后,生态环境部门的公务用车编制核定存在以下困难:

(一)机构跨层次上/下划造成车辆编制核定困难。

因自治区本级行政执法用车实行分散管理,而各市行政执法用车均由机关事务管理局实行集中管理且各自情况存在一定差异,跨层次上/下划车辆编制不能“一刀切”,而应根据各市的实际情况及车改规定分别确定。

(二)参公单位、事业单位跨性质合并造成车辆编制核定困难。

因参公单位和事业单位的车辆编制管理原则和车辆使用原则不相同,参公编制人员和事业单位编制人员的公务出行保障方式也存在差别(参公领取车补和事业实保实销),参公单位和事业单位合并后,新成立单位的车辆编制数需根据机构的职能、人员等实际情况重新核定。

三、下一步工作计划

下一步,我局拟从以下几个方面开展工作以促进问题的解决:

一是会同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成立调研组,前往各市、县(市、区)针对各地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涉及到的机构设立、职能变动、人员调整情况和行政执法用车的编制情况、现有车辆情况、车辆使用情况等进行调研。

二是对调研情况进行整理分析,若各地确实存在行政执法用车编制核定不合理的情况,由调研组共同协商,提出具体方案,呈审后实施。

感谢您对公务用车管理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2021年6月24日

文件下载:

关联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