梧州市人民政府:
自治区十四届人大一次会议期间,邓彬光等代表提出了关于加大基层医疗单位救护车投入提高医疗应急救援能力的建议(第2023550号),经研究,现提出协办意见如下:
一、关于救护车管理的有关规定
(一)救护车编制管理的有关原则。
按照《关于推进全区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工作的通知》(桂车改〔2017〕2号)有关规定,各级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可根据业务保障和专业技术活动实际,保留必要的医疗救护、新闻转播、科学考察、技术勘察、检疫检测、环卫清洁等特定功能的特种专业技术用车。救护车属于上述特种专业技术用车范围,应按照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管理的原则进行管理。
《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桂办发〔2018〕41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规定:“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实行编制管理……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核定的公务用车编制数量原则不变”,同时明确“党政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公务用车,按照本实施细则的原则管理”。《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配备更新及车辆处置管理规定》(桂事管发〔2019〕46号)明确规定公务用车配备更新必须遵循“先审批后购买、先定编后入编”的原则。
综上所述,事业单位的救护车应按照公务用车的管理原则,实行编制管理,建议所提“特种专业技术用车(救护车)不纳入公务用车编制管理”不符合有关规定。
(二)救护车配备更新的有关规定。
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公务用车管理遵循经济适用、节能环保的原则,公务用车使用年限超过8年的方可更新,达到更新年限仍能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此外,上述文件还明确规定,特种专业技术用车的购置标准要按照保障工作需要、厉行节约的原则确定。
我区一直遵循上述原则对救护车进行管理,采取逐年更新的方式,逐步更新已达到车辆更新年限且车况不佳或存在安全隐患的车辆。达到更新年限但车况尚佳的车辆,则不允许更新,继续使用。
二、关于特殊时期保障医疗出行的有效措施
自疫情发生以来,我局始终严格按照中央和自治区的决策部署,立足公务用车主管部门职责,积极部署、主动作为,为机关高效运转筑牢防线,有效保障各医疗机构的出行,助力提高医疗应急救援能力。
(一)整合公车资源,保障公务出行。疫情发生后,自治区迅速成立了自治区新冠病毒感染疫情防控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作为临时成立的机构,同时又承担着紧急、关键的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面临着缺少公务用车、公务出行难以保障的问题。为解决这一问题,我局整合自治区本级现有公务用车资源,根据各单位公务用车配备使用情况,迅速将部分公务用车调至指挥部作为疫情防控工作用车使用,有效保障疫情防控工作的开展。
(二)开辟绿色通道,联防联控共克时艰。疫情暴发之初,面对来势汹汹的疫情,区内个别医院缺少负压型救护车运送传染病人,需要紧急购置。根据公务用车定编管理规定,公务用车配备更新应遵循“先审批后购买”原则。但考虑到疫情防控工作的急迫性和特殊性,我局根据疫情防控工作需要,一是按照公务用车编制管理有关规定,结合疫情防控工作需要,指导区内各市县调增相关单位的特种专业技术用车编制用于解决救护车定编问题。二是积极与相关医院沟通,采取购置与审批同时进行的方式,允许相关单位在提出购车需求的同时办理采购,后续再协助相关单位办理定编手续,为疫情防控救治工作开设了绿色通道。
(三)完善流程机制,多管齐下解决编制问题。疫情期间,各级财政下拨的专项购置资金和社会面捐赠的车辆较多,各医疗机构接收专项购车资金、车辆较多和各单位特种专业技术用车编制不足之间的矛盾较为突出。为缓和矛盾,保障相关单位车辆出行,我局立足本职,大胆创新,一是针对中央配备下拨专项购车经费及配备专用车辆等情况,设立临时专项特种专业技术用车编制,有效解决了各级医疗机构无法接收中央下划车辆的问题。二是经咨询自治区车改办,结合我区实际,将我区市级及以下事业单位核增救护车等一般特种专业技术用车编制的审批单位由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变更为各市公务用车主管部门,简化审批流程,缩短审批时间,有效解决各级各单位接收捐赠的和使用专项资金购置的救护车无法入编的问题。
2020-2023年,我局及各设区市公务用车主管部门为各级疾控中心、医院、血站等医疗机构核增了大量的特种专业技术用车编制,用于专项资金购置的和社会面捐赠的负压救护车、疫苗冷链车、送血车、防疫车、核酸检测车等入编。同时,对各级医疗机构救护车的配备更新做到应批尽批。目前全区各级医疗机构救护车基本能完全覆盖院前急救、患者转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等医疗卫生服务工作的日常需求,原则上不存在救护车不足的问题。
三、关于出台我区救护车管理办法的有关情况
鉴于目前我区尚未出台专门的救护车编制管理办法,为加强全区救护车编制管理,我局拟在今年年底前会同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出台《自治区救护车编制管理办法》,此事项已列入我局的年度重点工作。
目前,我局正积极与自治区卫生健康委沟通,计划于今年5-6月共同前往外省及区内部分设区市、县区调研,积极参考外省经验,于9月前形成《自治区救护车编制管理办法》初稿,争取年底前完成印发工作。
四、下一步工作安排
下一步,我局将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基层医院救护车配备管理工作的指导,进一步规范救护车的编制核定、配备更新、车辆采购,督促医疗机构加强救护车等特殊专业技术用车的规范使用和管理,完善车辆出入登记,加强车辆维修和养护、车上急救等物品的配备和补充,确保救护车等特殊车辆在院前急救、孕产妇转运、重病患者转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等医疗卫生服务工作中发挥关键性作用。
专此函达。
广西壮族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
2023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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