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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张言、陈奇志、何玮玮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支持为公安机关基层一线增加执法执勤车辆编制的建议(2025693号)》由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交由我单位办理,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我区公安机关执法执勤用车基本情况
全区公安机关民警和辅警约12万余人,民警与辅警比例约为1:1.5。目前,全区公安机关执法执勤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和其他公务用车编制数共9087辆,目前实际在用车辆为8361辆(其中处于停用状态的车辆428辆,已达报废条件但仍在用的车辆179辆),空编未补充726辆。我区基层公安机关确实存在执法执勤用车困难的现实情况,主要原因如下:
一是执法执勤任务重导致车辆普遍损耗大。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治安形势日趋复杂,全区公安机关在安保维稳、打击犯罪、社会面巡控等方面的工作量大幅增加,执法执勤用车使用频繁,导致车辆磨损严重;同时,部分车辆为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前购置的价格较为低廉的或老旧的车辆,因此车况较差,故障率较高。
二是购车经费不足导致车辆无法得到及时补充。受地方经济影响,我区“三公”经费预算较为有限,同时,在目前各党政机关普遍倡导“过紧日子”的态势下,“三公”经费呈现只减不增的趋势。因此,部分公安机关的车辆空编无法得到及时补充,部分已达强制报废条件的车辆也因经费不足而无法及时更新。
三是改革前编制基数小导致改革后保留车辆少。2012年,全国党政机关开展公车治理时,财政部明确规定改革后各单位核定的车辆编制数不得超过改革前实有的车辆数。因当时我区财力普遍较为紧张,部分市县在公车治理前即存在大量空编,导致公车治理后核定的车辆编制数普遍小于改革前的编制数。因2015年公务用车制度改革(以下简称“车改”)时,全区保留的车辆编制数是在公车治理后的车辆编制数的基础进行核减的,故车改后各地市按比例保留的车辆数也偏小。
二、增加执法执勤用车编制在制度方面存在的阻碍
(一)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有关精神
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时,中央对各类公务用车特别是执法执勤用车的配置范围、保留比例、编制核定等都作出了明确规定,要求各地在核定执法执勤用车保留比例时,要以2012年财政部门核定的编制数为基数进行测算,中央执法执勤部门保留1/5,地方保留的执法执勤用车原则上省级不超过原编制数的30%,地市级不超过50%,县市区及以下不超过60%。
鉴于2011年实施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以后,我区已按双压缩原则对执法执勤用车编制进行了压缩,现有车辆基数较小,且我区属山地丘陵性盆地地貌,山岭连绵,山区较大,地形复杂,交通不便,位处边陲,流动人口多,边境线长,边境情况复杂,维稳任务重,执法执勤用车实际需求大,保障任务重。为最大限度保障我区各级执法部门的执法执勤用车,在满足节支率要求的前提下,我区向中央车改办多争取了10%的执法执勤用车编制比例,即按自治区本级不超过40%、市本级不超过60%、县(市、区)、乡(镇)不超过70%的标准保留。确因工作需要超过此比例保留执法执勤用车的,每多保留1辆车,每年按5万元扣减公务交通补贴;保留车辆比例超过90%的,不发放公务交通补贴。
同时,按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有关规定,公务交通补贴属改革性补贴而非福利,不得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乘坐公务用车;不得以特殊用途等理由变相超编制配备公务用车。
(二)其他文件规定
2021年11月,财政部印发了《党政机关执法执勤用车管理办法》(财资〔2021〕137号)。按照文件精神,为加强我区执法执勤用车管理,进一步强化管理责任,结合我区实际,我局制定出台了《广西壮族自治区执法执勤用车管理办法》(桂事管发〔2022〕50号),对党政机关执法执勤用车的编制管理、配备管理、使用和处置管理、监督问责等各环节进行了明确规定。
综上所述,按照相关文件规定和车改有关精神,若为公安机关大量增加执法执勤车辆编制,不仅违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精神,也将导致相关部门和人员的公务交通补贴发放受到影响。
三、我区在保障基层执法执勤人员用车方面的举措和成效
(一)开展试点建设工作,解决执法执勤部门用车难题
考虑到我区基层一线警务辅助人员人数较多,为缓解警力不足与公安工作发展不适应的矛盾,2020年,我局联合自治区公安厅、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等三部门印发《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等四部门关于开展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执勤用车租赁广西新能源汽车试点工作的通知》,积极统筹自治区财力,结合自治区公安厅相关分配建议,通过自治区政法纪检监察转移支付资金每年安排2300万元用于全区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执法执勤用车租赁,支持保障基层公安机关警务活动需求,极大改善基层公安装备条件,提高快速反应能力和执法办案效率,有效打击各类违法犯罪活动。截至试点期结束,共为全区各基层一线公安机关租赁新能源车2740辆,有效解决了一线执法执勤车辆不足的瓶颈问题。
(二)依托信息化管理平台,强化执法执勤用车集中统管效能
一是试点推进执法执勤车辆纳入公务用车平台“全区一张网”。针对执法执勤部门车辆多、出行频繁,且涉密任务较多,纳入公务用车平台管理比例不高的问题,联合自治区公安厅到南宁市、柳州市公安局等单位调研,修改完善公务用车平台中的子模块执法执勤用车服务平台,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开展执法执勤用车服务平台试运行的函》,选定柳州市公安局作为试点,实施执法执勤用车服务平台试运行,推进执法执勤车辆纳入平台管理。二是有效对接公安机关执法执勤用车定位数据。将公务用车平台中公安机关公务车辆的基本信息、定位数据推送至自治区公安厅,共享全区公安机关公务车辆实时定位信息,实现车辆运行全过程可查可控,强化了执法执勤车辆统筹调度管理。三是着力提升执法执勤用车定位管理精准度。主动走访自治区公安厅等执法执勤部门,开展车载定位终端集中检查工作,及时发现终端异常情况并安排维修,确保车载定位终端运行的稳定性与精准度。持续推进自治区本级执法执勤部门2G车载定位终端升级为4G终端,充分发挥信息技术优势,促进执法执勤用车运行管理效能。四是举办执法执勤用车管理办法培训,指导和帮助执法执勤用车管理人员提高业务能力,切实提升全区执法执勤用车管理水平。
四、下一步工作计划
下一步,我局将按照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署,会同自治区财政厅、公安厅,探索建立租赁新能源汽车作为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用车常态化机制,有力保障公安机关基层人员开展执法执勤公务。同时,继续会同自治区相关部门积极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我区在基层一线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方面存在的问题,争取理解和支持;前往外省调研,学习先进经验,打破横向、纵向壁垒,推动执法执勤用车保障水平提升。
专此答复,诚挚感谢你们对公务用车管理工作的关心支持。
广西壮族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
2025年5月7日
〔联系单位及电话:广西壮族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资产管理处(公务用车管理处),0771—88056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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