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000014349/2023-167246 | 效力状态: |
发文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 | 成文日期:2023年01月30日 |
标 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调查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 | |
发文字号:桂事管发〔2023〕4号 | 发布日期:2023年01月31日 |
各设区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机关后勤服务中心)、区直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工作,根据《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调查制度〉的通知》(国管节能〔2022〕301号)要求,我局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调查制度》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
2023年1月30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调查制度》工作方案
为全面掌握和反映广西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状况,规范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工作,进一步提高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专业化水平和质量,促进公共机构节能工作高质量发展,根据《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调查制度》(以下简称《统计调查制度》)等法律法规、政策文件有关规定,结合广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职责分工
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工作在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的统一部署和指导下,由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牵头组织实施,各级公共机构节能管理部门按职责分工分级负责。
(一)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全区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工作。包括制定全区统计实施方案、部署统计工作、开展统计培训和督导检查、组织数据质量抽查和会审、开展统计工作经验交流、审核汇总统计数据、编制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报告并报送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
(二)自治区直属有关单位(系统)负责本单位(本系统)及所属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工作。包括制定本单位(本系统)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实施方案,部署统计工作、开展统计培训和督导检查、组织数据质量抽查和会审、开展统计工作经验交流、审核汇总统计本单位(本系统)统计数据、编制统计分析报告并报送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
(三)县级以上各级地方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工作。包括制定本地区统计实施方案、部署统计工作、开展统计培训和督导检查、组织数据质量抽查和会审、开展统计工作经验交流、审核汇总本地区统计数据、编制统计分析报告并按规定报送上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等。
(四)其他公共机构:负责本单位能源资源消费统计工作,包括制定本单位统计实施方案,参加统计教育培训,指定专人负责能源资源消费统计,如实记录能源资源消费原始数据,建立统计台账,编制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报表和统计分析报告,并按规定报送。
二、统计报表的填报主体
(一)基层表。
基层表包括《公共机构基本信息》(基1表)、《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状况》(基2表)、《公共机构数据中心机房能源消费状况》(基3表)和《公共机构采暖能源资源消费状况》(基4表),由各公共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填写、上报。各部门基层表直接报送同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部门所属的公共机构基层表由各部门汇总后,报同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
(二)综合表。
综合表包括《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分级汇总情况》(综1表)、《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分类汇总情况》(综2表)、《公共机构数据中心机房能源消费统计汇总情况》(综3表)和《公共机构采暖能源资源消费统计汇总情况》(综4表),由有关部门和单位汇总、填写本地区、本单位所辖(属)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数据,报送上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或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
三、报送方式、周期与时限要求
全区各级各类公共机构统一采用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组织建设的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广西系统),登录地址为https://eknow.yzzn.cn/yzznNykEntry/index(地址有变动将另行通知),逐级进行能源资源消费统计数据的填报、审核、汇总和报送工作(有保密特殊要求的除外)。同时,将通过广西系统导出、打印的纸质版报表和编制的统计分析报告,经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报送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
报 表 目 录
表 号 | 表 名 | 报告 期别 | 统计 范围 | 报送单位 | 报送日期及方式 |
国管节能 基1表 | 公共机构 基本信息 | 年报 | 自治区本级各公共机构 | 自治区本级各公共机构节能主管部门 | 每年1月20日前通过纸质交换及网络报送 |
国管节能 基2表 | 公共机构能源 资源消费状况 | 季报 | 自治区本级各公共机构 | 自治区本级各公共机构节能主管部门 | 次季第1个月20日前通过纸质交换及网络报送 |
国管节能 基3表 | 公共机构数据 中心机房能源 消费状况 | 季报 | 使用数据中心机房的自治区本级各公共机构 | 使用数据中心机房的自治区本级各公共机构节能主管部门 | 同上 |
国管节能 基4表 | 公共机构采暖 能源资源 消费状况 | 年报 | 实施采暖的自治区本级各公共机构 | 实施采暖的自治区本级各公共机构节能主管部门 | 次年1月20日前通过纸质交换及网络报送 |
国管节能 综1表 | 公共机构能源 资源消费统计 分级汇总情况 | 季报 | 自治区本级各公共机构节能主管部门及各设区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机关后勤服务中心) | 自治区本级各公共机构节能主管部门及各设区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机关后勤服务中心) | 次季第1个月20日前通过纸质交换及网络报送 |
年报 | 自治区本级各公共机构节能主管部门及各设区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机关后勤服务中心) | 自治区本级各公共机构节能主管部门及各设区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机关后勤服务中心) | 次年2月20日前通过纸质交换及网络报送 | ||
国管节能 综2表 | 公共机构能源 资源消费统计 分类汇总情况 | 季报 | 自治区本级各公共机构节能主管部门及各设区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机关后勤服务中心) | 自治区本级各公共机构节能主管部门及各设区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机关后勤服务中心) | 次季第1个月20日前通过纸质交换及网络报送 |
年报 | 自治区本级各公共机构节能主管部门及各设区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机关后勤服务中心) | 自治区本级各公共机构节能主管部门及各设区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机关后勤服务中心) | 次年2月20日前通过纸质交换及网络报送 | ||
国管节能综3表 | 公共机构数据 中心机房能源 消费统计 汇总情况 | 季报 | 自治区本级各公共机构节能主管部门及各设区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机关后勤服务中心) | 自治区本级各公共机构节能主管部门及各设区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机关后勤服务中心) | 次季第1个月20日前通过纸质交换及网络报送 |
年报 | 自治区本级各公共机构节能主管部门及各设区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机关后勤服务中心) | 自治区本级各公共机构节能主管部门及各设区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机关后勤服务中心) | 次年2月20日前通过纸质交换及网络报送 | ||
国管节能综4表 | 公共机构采暖 能源资源消费 统计汇总情况 | 季报 | 自治区本级各公共机构节能主管部门及各设区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机关后勤服务中心) | 自治区本级各公共机构节能主管部门及各设区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机关后勤服务中心) | 次季第1个月20日前通过纸质交换及网络报送 |
年报 | 自治区本级各公共机构节能主管部门及各设区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机关后勤服务中心) | 自治区本级各公共机构节能主管部门及各设区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机关后勤服务中心) | 次年度2月20日前通过纸质交换及网络报送 |
四、数据审核、分析
各级公共机构及其主管部门,应按照《统计调查制度》的相关要求,按季度对本地区、本单位(系统)公共机构建筑面积、用能人数、用能设备运行等情况和电、煤、燃气、燃油、热力、水等能源资源消费状况进行审核和分析,编制统计分析报告。
统计分析报告主要内容包括:一是能源资源消费总体情况,如能耗总量、用水总量、人均综合能耗、单位建筑面积能耗、人均用水同比变化情况,能源资源消费构成情况、年度节能目标完成情况等;二是主要能源资源消费品种消费情况,如电、煤、燃气、燃油、热力和水等主要指标(总量和相对量)变化情况;三是本地区、本单位(系统)各类型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基本情况,如消费总量及主要能耗指标同比变化情况;四是各项能源资源消费水平降低(或上升)原因分析,以及下一步拟采取的主要节能、节水政策措施和管理办法等。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能源资源消费统计是公共机构节能重要的基础性工作,各设区市、区直各单位要充分认识能源资源消费统计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健全统计工作体系,指定相关机构、人员负责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工作。按照《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统计调查制度》的规定和要求,结合本地区、本单位(系统)实际,认真编制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实施方案,进一步细化本地区、本单位(系统)落实《统计调查制度》工作任务和职责分工,明确有关报表的填报范围、周期、方式及报送时限等要求,于2023年2月20日前报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处备案。
(二)加强队伍建设。
各设区市、区直各单位要按照《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统计调查制度》的规定和要求,指定工作责任心强,具备一定统计或财务专业知识和能源资源管理能力以及计算机操作技能的人员担任本单位能源资源消费统计员,并保持人员相对稳定。能源资源消费统计员的主要任务是按时统计并按规定报送能源资源消费统计数据,参加公共机构节能业务培训,收集、整理、反馈本地区、本单位(系统)能源资源消费统计工作情况,定期对本地区、本单位(系统)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状况进行审核和分析评价,提出书面合理化意见和建议。各设区市、区直各单位要切实为能源资源消费统计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和支持,加强对能源资源消费计量和统计工作的领导,强化统计业务培训和监督检查,建立健全用能原始数据记录和统计台账,确保统计数据的完整、真实、准确。
(三)建立审核、抽查和通报机制。
各设区市公共机构节能主管部门和区直有关单位要督促所辖(属)公共机构按照《公共机构能源资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要求》(GB/T29149)开展能源资源消费分户、分类、分项计量工作,提升能耗统计精细化水平。各设区市要建立健全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数据质量抽查制度,每年对所辖(属)5%以上的公共机构进行抽查,严把数据质量关。各设区市及教育、工信、农业、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文化、卫生、监狱、林业、地矿等区直系统主管部门,每年要组织开展上一年度能源资源消费统计数据会审工作,进一步提高本地区、本系统的统计数据质量。各设区市、区直各单位要建立和完善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情况通报制度,定期对所辖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工作开展情况、节能目标完成情况等进行通报和公示。对未指定专人负责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的,迟报、谎报、瞒报或者未如实记录能源资源消费原始数据及建立统计台账的,以及未按规定要求报送上一年度能源资源消费统计数据及统计分析报告的,要加大督促检查力度,抓好落实;情节严重的,要予以通报和批评。
(四)确保数据安全。
各级公共机构节能管理部门要加强能源资源消费统计数据安全管理,未经单位主要领导批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公开和公布统计信息。经网络传送数据,要采取措施确保安全和保密。对保密有特殊要求的部门,可根据《统计调查制度》要求自行组织本单位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工作,相关统计数据在符合保密要求的情况下报送同级公共机构节能主管部门。
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