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000014349/2024-189131 | 主题分类:其他 |
| 发文单位: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 | 成文日期:2021年05月06日 |
| 标 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 安全保卫工作制度的通知 | |
| 发文字号:桂事管发〔2021〕22号 | 发布日期:2021年05月0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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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安全保卫工作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1年5月6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广西壮族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安全保卫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安全防范、保卫工作是机关事务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进一步做好自治区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办公区(以下简称“四家班子办公区”)及重点部位(南湖小楼、政府主席楼、南湖小院、青秀小区、星湖小区、星湖公寓等)、其他局所辖区域的安全防范和保卫工作,完善和落实工作责任制,加强内部管理,确保局所辖区域的安全,维护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秩序,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安全保卫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各负其责,层层落实;贯彻“预防为主,确保重点,依靠群众,保障安全”的工作方针,切实承担“保一方平安”的责任。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安全保卫管辖范围内各单位及个人均需遵守执行本规定。
第二章 职责
第三条 局成立安全保卫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局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副局长担任,局机关各处室负责同志及茶花园机关办公区服务中心、民生机关办公区服务中心、五象机关办公区服务中心、南湖服务中心、会议保障中心负责同志担任成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局安全保卫处,负责统筹协调局安全保卫工作的具体实施及日常事务工作。
第四条 局各直属单位相应成立本单位安全保卫工作领导小组,各单位主要领导是本单位安全保卫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同时需明确1名领导具体负责本单位安全保卫工作。各单位要加强安全保卫工作的组织领导,落实主体责任,做好安全教育,强化安全措施,确保属地安全。
第五条 局安全保卫处承担局机关、局各直属单位安全防范、保卫工作的指导、检查、监督和协调工作,具体如下:
1.承担对局机关、局各直属单位及个人对本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2.负责指导和监督局各直属单位有序开展安全防范、保卫工作,重点指导做好自治区四家班子办公区以及重点部位的安全防范、保卫工作。
3.联系公安部门,协助做好自治区四家班子办公区周边的安全保卫工作。
4.联系驻地武警部队做好自治区四家班子办公区以及南湖小楼、政府主席楼、南湖小院、青秀小区的安全警卫工作。
5.根据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指导、监督局各直属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6.组织局各直属单位安保人员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安全保卫业务培训。
第六条 局各直属单位按照职责要求以及“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做好所辖区域的安全保卫工作。
茶花园机关办公区服务中心、民生机关办公区服务中心、五象机关办公区服务中心、会议保障中心具体负责做好所辖办公区的安全保卫、综合治理、消防安全等工作,负责对所辖办公区的安全检查和巡逻工作,负责对办公区重点要害部位进行监控、巡查,遇到情况及时妥善处理。协助公安部门做好所辖办公区周边的安全保卫工作,协助驻地武警部队做好所辖办公区的安全警卫工作。
南湖服务中心具体负责做好星湖小区、星湖公寓、青秀小区、青秀湖公园及周边的安全保卫、综合治理、消防安全等工作,协助驻地武警部队做好青秀小区的安全警卫工作。
其他局直属单位按照职责要求具体负责做好所辖区域的安全保卫、综合治理、消防安全等工作。
第七条 局各直属单位要认真贯彻综治部门、公安部门的工作部署,开展法制知识教育宣传,开展“平安广西”创建活动,提高干部职工、住户的自我保护和防范意识,做好公共和个人财产的安全保护工作,减少事故和案件的发生。要广泛发动干部职工、住户积极参与和配合治安保卫人员搞好治安管理工作,勇于与一切不良现象作斗争,检举、制止破坏治安秩序或造成治安隐患的现象和行为。
第八条 局各直属单位要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各项规章制度和应急工作预案。具体如下:
1.安全形势分析制度;
2.办公区出入管理规定;
3.办公区重要会议、重要活动服务保障管理规范;
4.重要部位、重点目标出入管理规定;
5.机动车辆出入及停放管理规定;
6.电动车停放及充电管理规定;
7.内部保安服务管理规定;
8.内部安全保卫巡防规定;
9.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10.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1.各类控制室管理规定;
12.微型消防站值守管理制度;
13.微型消防站消防器材管理制度;
14.电梯维保规范;
15.食堂安全及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16.安全保卫教育培训制度。
第九条 局各直属单位要对所辖区域(包括所有公共场所、建筑房屋、办公楼层)开展经常性安全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及时消除不安定因素和安全隐患。
第十条 局安全保卫处会同茶花园机关办公区服务中心、民生机关办公区服务中心、五象机关办公区服务中心、会议保障中心协调建立驻办公区各单位安全保卫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每季度进行1次安全形势分析、组织1次联合安全检查,并通报检查情况及提出整改要求。
局安全保卫处会同茶花园机关办公区服务中心、民生机关办公区服务中心、五象机关办公区服务中心、会议保障中心做好以下工作:
督促驻办公区各单位落实安全保卫主体责任,对本单位干部职工开展经常性的安全、保卫、保密的宣传教育,不断增强干部职工的安全防范意识,保证各项安全防范措施、规章制度的改进和落实,认真组织干部职工做好防特、防火、防盗、防治安事故等工作,切实搞好本单位内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督促驻办公区各单位开展经常性安全检查,及时消除不安定因素和安全隐患。加强本单位重点要害部位的管理,特别是财务室、机密文件和贵重物品的管理和保管。
督促驻办公区各单位重视消防安全工作,配备一定数量的灭火器材,定点、定位、定数量安放,落实专人管理和维护,经常进行维护保养,以保持其完好状态。做到人人会报火警,人人会使用灭火器材,人人关心消防工作。
第十一条 局安全保卫处会同茶花园机关办公区服务中心、民生机关办公区服务中心、五象机关办公区服务中心、会议保障中心要加强与四大办公厅行政处(或行财处)等有关处室的沟通和协商,共同研究和解决安全保卫工作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第十二条 茶花园机关办公区服务中心、民生机关办公区服务中心、五象机关办公区服务中心、南湖服务中心、会议保障中心要严格规范重要部位、重点目标的出入管理及安全防范工作,确保重要部位、重点目标绝对安全。
第十三条 局各直属单位所辖区域一旦发生刑事案件和治安、灾害事故,要保护好现场,及时组织力量开展施救,按规定第一时间逐级上报。主动配合公安、消防救援等有关部门对案件、治安和灾害事件的调查处理。
第十四条 加强办公区内临时借用人员、聘用的临时工、农民工、外来施工人员的管理,人员名单需报安全保卫部门登记备案,办理临时出入证,自觉服从门岗值班室和保卫人员的询问和检查。
第十五条 局各直属单位要加强对物业承包单位安全保卫工作的协调、指导和监督,对其履行合同情况进行检查,加强对安保人员的管理和教育,提高安全保卫工作履职能力。
第十六条 一旦发生火警和突发事件,办公区所有工作人员均负有报警和抢险救灾的义务,必须服从统一指挥,全力投入抢险。
第十七条 值班室、保密室、机房、配电房、锅炉房等工作重地,未经许可不准入内。
第十八条 严禁将易燃易爆品、剧毒品和枪支弹药带入所辖区域,如有发现,及时报告安全保卫部门妥善处理。
第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九条 局各直属单位应当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等消防法规,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障消防安全。
第二十条 局各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保障本单位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
第二十一条 局各直属单位应当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二十二条 局各直属单位根据需要确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对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实施和组织落实以下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1.拟订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2.组织制订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其落实;
3.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4.组织实施对本单位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5.组织管理消防队伍;
6.组织开展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7.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 局各直属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的特点,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印发执行。
单位消防安全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消防安全教育、培训;防火巡查、检查;安全疏散设施管理;消防(控制室)值班;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火灾隐患整改;用火、用电安全管理;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消防队伍的组织管理;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燃气和电气设备的检查和管理;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等。
第二十四条 局各直属单位应当对动用明火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动火部门和人员应当按照单位的用火管理制度办理审批手续,落实现场监护人,在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后方可动火施工。动火施工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并落实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
第二十五条 局各直属单位应当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保持防火门、防火卷帘、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机械排烟送风等设施处于正常状态。
第二十六条 局各直属单位应当根据消防法规的有关规定,建立消防队伍,配备相应的消防装备、器材,并组织开展消防业务学习和灭火技能训练,提高预防和扑救火灾的能力。
第二十七条 发生火灾时,应当立即实施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务必做到及时报警,迅速扑救火灾,及时疏散人员。
第二十八条 局各直属单位应当至少每季度进行一次防火检查,检查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火灾隐患的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二)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
(三)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
(四)灭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五)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六)所属人员消防知识的掌握情况;
(八)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其他重要物资的防火安全情况;
(九)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和设施运行、记录情况;
(十)防火巡查情况;
(十一)消防安全标志的设置情况和完好、有效情况;
(十二)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防火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部门负责人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九条 局各直属单位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对每名所属人员应当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宣传教育和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一)有关消防法规、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二)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三)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四)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以及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
第三十条 局各直属单位制定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组织机构,包括:灭火行动组、通讯联络组、疏散引导组、安全防护救护组;
(二)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
(三)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
(四)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五)通讯联络、安全防护救护的程序和措施。
第三十一条 局各直属单位应当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
第三十二条 办公区内及工作人员办公室严禁乱拉乱接电线,严禁使用电炉、电炒锅、电暖器等大功率电器。如有违反,按有关规定处罚。
第三十三条 办公区内规模较大的土建和装饰工程,在施工之前需报消防部门审批,并备一份图纸资料和消防审批书送交安全保卫部门备案。未经审批,不可自行施工。
第四章 安全保卫及防范管理
第三十四条 严格办公区门卫工作制度。门卫工作人员必须依据制度履行工作职责,办公区内工作人员要自觉服从门卫管理,支持和配合门卫工作。
第三十五条 严格门卫管理,认真执行门卫检查和登记制度。对外来人员须核实身份及进出事由,必要时与驻办公区被访单位或被访个人联系确认,做好登记后放行,对未表明身份、无正当事由的,有责任拒绝放行,严禁上访人员和闲杂人员进入办公区内。对出入车辆仔细观察,对未办有办公区车辆通行证的车辆须核实登记后方可放行。门卫工作人员尽可能做到对院内车辆情况明、底数清,防止车辆被盗。
第三十六条 遇到大件物品申请进出时,对方有驻办公区相关单位办公室主任放行条的,则按放行条上所记录的物品核对,无误后放行,并按照机动车辆或行人分别做好登记;如核对有出入,填写放行后,请对方持已签名的放行条到驻办公区相关单位办公室重新申请。
第三十七条 安保人员负责办公区内安全保卫工作和治安巡逻,维护办公区内各单位正常的工作秩序,严密防范和制止火灾、盗窃、治安等各类突发事件的发生。
第三十八条 安保人员应熟悉办公区内各区域分布情况,密切注意办公区内的治安动态,遇到办公区内、门口周围发生纠纷或其他突发异常情况时,应立刻报告,尽可能劝解和化解,无法执行和有效控制的,安保值班员或班长经请示后报警。
第三十九条 安保人员负责办公区内车辆停放管理,引导车辆有序停放,维护办公区内正常交通秩序,严禁前厅通道停放各种车辆,确保道路通畅。
第四十条 安保人员当班时,必须按规定着装,佩戴全部标志和装备器械,爱护配备的一切财物和用具。坚守岗位,坚持原则,认真负责,文明执勤,礼貌执勤,不做与工作无关的其他事情。保持值班室内及周围环境卫生整洁有序。登记本不得乱撕乱画,要妥善保管。认真做好工作情况登记,做好交接班工作。严禁吵架、骂人、动手打人或侮辱他人。对违反规定不听劝告、无理取闹、妨碍正常执勤的,应及时向上报告。
第四十一条 安保人员值班期间,严禁睡岗、坐岗,要加强办公区内、楼内及重点要害部位的巡逻。巡逻期间携带记录本、笔、电筒,要做到巡逻到位、路线目标明确,严格使用指纹考勤机,对重点要害部位要多巡逻,认真观察,如有可疑情况要及时做好记录、处理、汇报。
第四十二条 安保人员值班时外出严格按级请假,归队及时销假。因私自外出办私事脱离岗位造成突发事件发生和危害公共安全的,后果自负,严肃处理。
第四十三条 全体安保人员均为义务消防员,应做到熟悉院内各部位消防器材存放位置、使用方法和处置初起火灾的方法,认真学习消防知识,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安全防火等规章制度。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有义务处理消防事务。
第四十四条 保安人员应牢固树立服务意识,切实保障机关大院安全正常运行,并提供热情服务。
第四十五条 局各直属单位应结合本单位实际工作情况,建立健全门卫管理、安保人员管理、安全保卫防范等工作制度并严格执行,确保所辖区域安全稳定。
第五章 安保人员行为规范
第四十六条 安保人员应规范执勤,遵纪守法,严于律己;文明服务,礼貌待人;恪尽职守,尽职尽责;廉洁奉公,不图私利;反应迅速,机智勇敢。
第四十七条 安保人员严格执行以下“六不准”规范:不准违反制度,毁坏机关声誉;不准搜索他人的身体或扣押他人合法证件、合法物品;不准在执勤中脱、漏、睡岗;不准在执勤公务中语言粗俗;不准滥用保安器械;不准传谣、信谣,不准外传、议论、泄露秘密;
第四十八条 安保人员严格执行以下五条禁令:严禁工作时间酗酒和酒后执勤;严禁工作时间玩手机;严禁参与赌博;严禁滥用、转借保安服装、器械;严禁打人、骂人。违反以上五条禁令之一,情节严重的予以辞退。
第四十九条 安保人员仪容仪表得体,按季着装,制服应熨烫平整;头发不宜过长,以前不过眉,侧不过耳,后不过领为度,修剪整齐,不可染理怪异发型,勤洗头发,保持清爽无头屑。面部不留胡须,耳、颈、手不得佩戴饰物,不得纹身。注意个人卫生,勤洗澡,饭前便后要洗手,勤剪指甲。
第五十条 安保人员执勤动作规范。行走时抬头挺胸,身体重心向前倾,手臂前后自然摆动,上体保持正直。站立时抬头挺胸,口微闭,两眼平视前方,保持严肃状态,成立正姿势或跨立姿势。站立时不可靠墙、柱及依附桌、椅等,不得用手指向客人,应用手掌示意。上体保持正直,两手自然下垂,两膝分开与两肩同宽。不随地吐痰,不乱扔垃圾,不当众挠痒、挖耳、掏鼻或梳头,打喷嚏、咳嗽时用手遮住口鼻。尽量使用标准普通话,讲话时应目视对方,不讲粗话,不以任何借口顶撞、讽刺、挖苦来客和来访人员,工作场所不高谈阔论,大声喧哗。
第五十一条 注重礼节礼貌,尊重他人,团结互助,忠诚老实,富有职业自豪感和敬业奉献精神。对待客人、来访者要举止大方、处事谨慎。与客人、来访者交谈时应态度温和、语言得体。使用诸如“您好”、“对不起”、“请问您找谁”、“请息怒”、“不客气”等礼貌用语。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安全保卫工作是年终总结考核的一项主要内容。对组织不健全,责任不明确,防范措施不落实,以致发生案件和治安灾害事故,造成严重损失和影响的单位或个人,予以公开通报,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因严重失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五十四条 本制度由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安全保卫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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