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000014349/2024-110616 | 主题分类:社会保障 |
发文单位:广西区直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成文日期:2023年12月01日 |
标 题: 广西区直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开展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业务的通知 | |
发文字号:桂公积发〔2023〕12号 | 发布日期:2023年12月04日 |
效力状态: |
各有关单位、缴存人:
为切实为民办实事,《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实施细则》已经自治区直属单位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审批同意,现开展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业务,请遵照执行。
2023年12月1日
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实施细则
为切实为民办实事,发挥住房公积金作用支持合理住房消费,进一步减轻缴存人购房资金压力,结合区直和中直驻邕单位实际,现就开展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业务制定本细则。
一、提取对象和条件
在广西区直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区直中心)的缴存人及配偶(以下统称申请人),购买南宁市城区范围内的新建预售商品房(以下简称商品房)或危旧房改住房改造新建住房(以下简称危改房),符合购房提取条件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直接支付购房首付款。
二、提取材料
(一)办理业务提供以下申请材料原件:
1.申请人的身份证;
2.已婚申请人提供结婚证(在广西区内登记结婚的,可以通过信息共享渠道核查无需提供,但无法查询信息或信息有误及缺失的需提供);
3.属购买商品房的,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合同登记备案证
明;属购买危改房的,提供购房合同及准购证明;
4.售房方出具承诺书。
(二)申请人面签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授权承诺书。
(三)购房首付款支付凭证原件。
三、办理流程
(一)售房方支持购房人使用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委派项目经办人与区直中心开展对接工作。
(二)申请人可通过线上查询或下载打印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信息确定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向售房方支付房款,支付金额不少于购房合同约定的首付款与申请人可提取住房公积金额度之间的差额(不含贷款),并与售房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办理合同登记备案证明(属危改房的办理准购证明)手续,取得售房方出具的承诺书。
(三)申请人向区直中心提交申请材料,面签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授权承诺书。符合条件的,区直中心将个人住房公积金转入申请人本人的银行账户并告知售房方。
(四)购房人在收到住房公积金后次日内将资金转至预售商品房资金监管账户(属危改房的转入售房方指定收款银行账户)。
(五)售房方在收到资金当日向申请人开具购房首付款(含
申请人自筹资金和住房公积金)票据,并在3个工作日内向区直中心提供该票据。
四、提取额度
申请人最大提取金额不超过购买商品房或危旧房的购房首付款(不含贷款),且不超过申请购房提取时本人最大可提取额度(即至少保留100元及百位后小数)。
五、其他
(一)申请人(缴存人及配偶)应同时到场办理该业务,不予代办。
(二)除上述规定外,申请人应符合中心购房提取条件。
(三)申请人所提取的住房公积金未转款至售房方或发生购房交易取消及退换房等情形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退回区直中心。否则,一经查实按照骗提住房公积金行为处理。
(四)售房方未能按时提供票据的,将暂停楼盘项目后续业务办理。
(五)本细则具体实施问题由区直中心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2年。如遇政策调整时作相应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