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广西区直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灵活就业人员管理办法》)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和依据
为深入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根据《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 财政厅 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关于印发<广西个人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建发〔2017〕9号)、《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 财政厅 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关于进一步深入开展个人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业务工作的通知》( 桂建金管〔2020〕8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参照全国灵活就业人员缴存试点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制度,对《广西区直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人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实施办法(修订)》(桂公积发〔2020〕6号)和《广西区直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人自愿缴存人员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修订)》(桂公积发〔2020〕8号)进行修订,经自治区直属单位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形成《广西区直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灵活就业人员管理办法》)。
二、主要内容和解答
《灵活就业人员管理办法》适用于广西区直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区直中心)管辖范围内灵活就业人员缴存、提取、贷款等业务管理,共7章40条,包括总则、住房公积金缴存、住房公积金提取、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办理、法律责任及附则等内容。本办法主要内容有:
(一)个人自愿缴存与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业务自动衔接
本办法出台前已在区直中心开户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自愿缴存人自动转为灵活就业缴存住房公积金账户,缴存时间予以合并计算,统一按照本办法进行管理。
(二)灵活就业人员的缴存方式更灵活
1.在本办法第五条中明确了缴存基数不得超过南宁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不得低于上一年度南宁市最低工资标准。灵活就业人员的缴存基数、缴存比例原则上每个自然年度调整一次,于区直中心每年公布缴存基数上限的当月或次月调整。
调整前灵活就业人员的缴存比例固定为12%,调整后灵活就业人员的缴存比例为10%-24%范围内自主选择,每档以2%为递增。
灵活就业人员月缴存额=缴存基数×缴存比例。
2.在本办法第六条中明确了灵活就业人员可采用委托业务合作金融机构按月自动扣缴方式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日为每月20日,遇节假日顺延。即灵活就业人员按月定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每月缴存额应一致。
(三)鼓励灵活就业人员积极参与住房公积金制度,缴存利息补贴
根据《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 财政厅 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关于印发<广西个人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建发〔2017〕9号)文件精神,灵活就业人员缴存满2年且从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销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可给予不超过利息额的10%的利息补贴。
(四)建立灵活就业人员与在职职工缴存接续
建立了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与在职职工接续的机制(第八条)。对于有住房公积金贷款未结清的离职职工未再进入单位就业的,应将离职职工住房公积金余额转入灵活就业人员个人账户并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按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规定管理。
(五)灵活就业人员符合条件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本办法第三章为灵活就业人员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其中,第十一条明确了提取情形;第十二条明确了住房公积金贷款未结清前,灵活就业人员应优先以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提取,提取后住房公积金的账户余额不得低于6个月(含)的还款额,确保灵活就业人员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保留有相对充足的资金用于偿还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减轻灵活就业人员现金还款资金压力;第十三条明确了销户提取的情形;第十四条明确了灵活就业人员销户的,自销户之日起满1年后,符合条件的方可再次办理灵活就业人员缴存。
(六)灵活就业人员的贷款额度按照“长存长缴、多存多贷”原则予以计算
本办法第四章为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管理。灵活就业人员自在区直中心设立个人账户之日起正常连续汇缴住房公积金不低于6个月(含),其与配偶在南宁市所辖城区范围内购买自住住房,且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可按规定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1.灵活就业人员的贷款额度计算公式为:灵活就业人员贷款额度=个人账户余额×缴存积分×流动性风险防控系数
(1)缴存积分为基础积分和贡献积分之和。
①基础积分由原“8倍(分)”上调为10分。
②贡献积分上限为6分,对贡献积分的加分项进行了调整:第一,属首套住房及首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退役军人,劳动模范,见义勇为先进个人,脱贫攻坚带头人,烈士遗属等对社会突出贡献群体的,灵活就业人员符合其中一项的可积5分,此加分项由原2分上调为5分。第二,鼓励长存长缴,按照同一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在区直中心正常连续缴时间满60个月,且在缴存期间灵活就业人员及配偶从未提取住房公积金或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积1分。
(2)设置了流动性风险防控系数。流动性风险防控系数根据区直中心上一年度报告的年末个贷率,结合业务和资金运行情况等确定。
①当个贷率<85%时,流动性风险防控系数为1;
②个贷率≥85%时,流动性风险防控系数为0.8。
(3)最终贷款额度须扣除灵活就业人员及配偶个人征信报告中显示的未结清贷款余额和担保债务等负债金额。包括未结清贷款余额和担保债务等负债,包含贷记卡、准贷记卡、未结清贷款的余额以及担保余额在内的负债。
2.夫妻双方均为灵活就业人员的,贷款额度按照上述公式分别独立计算其贷款额度后再合并加总。
3.灵活就业人员的贷款额度和贷款期限等计算出的月还款额不得高于灵活就业人员的月缴存额。
(七)放宽二手房住房公积金贷款年限
二手房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房龄与贷款期限之和由30年延长至50年,即购买二手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二手房的房龄不超过30年(含),且房龄与贷款期限之和不超过50年(含),房龄从该抵押房产建成(竣工)当年起按年计算。
(八)体现互助性,权利和义务相均衡
强化风险管理,对灵活就业人员贷后断缴、贷款逾期等不良行为采取防控措施。一是灵活就业人员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开通月对冲还贷业务,原则上在住房公积金贷款未结清前不予停止月对冲还贷业务;二是住房公积金贷款发放前,灵活就业人员不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发放条件或个人账户余额低于6个月的还贷额的,将终止发放贷款;三是住房公积金贷款发放后,灵活就业人员(含配偶)须继续履行缴存义务,月缴存额不得低于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的月缴存额或月均缴存额,原则上不予下调缴存比例;四是灵活就业人员发生贷款逾期将记入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三、示例解答
例1:灵活就业人员是否可以自己缴存住房公积金?
答:可以。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临时性和弹性工作及其他在本地灵活就业并居住的各类人员(含港澳台人员、符合自治区和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引进政策的海外人才),符合以下条件的,可缴存住房公积金:
(1)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
(2)现在南宁市所辖城区就业或居住的;
(3)未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
例2:灵活就业人员张三按照个人收入情况确定缴存基数为5,000元,选择缴存比例为24%,他每月缴存额如何计算?
答:张三的月缴存额为1,200元(即5,000×24%)。
例3:灵活就业人员李四在2022年的月均收入为30,000元,选择缴存比例为12%,他的缴存基数如何确定,每月的缴存额如何计算?
答:2023年区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为26,895元,月缴存额上限为6,454元。则李四的缴存基数最高为26,895元,月缴存额为3,227元(即26,895×12%)。
例4:张三(25岁)为单身,在区直中心设立灵活就业人员个人账户,已正常连续缴存6个月,每月缴存住房公积金2,880元,个人名下无其他负债。张三在南宁市购买了首套住房,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为17,280元,张三可以申请的最高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是多少?
答:以2022年区直中心住房公积金个贷率的情况确定流动性风险防控系数为0.8。张三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最高贷款额度为207,000元【即17,280×(10+5)×0.8,四舍五入取整】。
例5:张三(25岁)与李四(24岁)为夫妻,均在区直中心正常连续缴存12个月,每月缴存住房公积金分别为2,000元、1,500元。其中李四名下有一笔消费贷款10万元。张三夫妇在南宁市购买了首套住房,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两人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分别为24,000元、18,000元,可以申请的最高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是多少?
答:以2022年区直中心住房公积金个贷率的情况确定流动性风险防控系数为0.8。他可申请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为404,000元【即(24,000×15×0.8)+(18,000×15×0.8)-100,000】。
(咨询单位:区直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咨询电话:0771-2637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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