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为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本机关编制了《广西壮族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指南》。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如发生变化,《指南》将及时作出更新、说明。
一、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和工作机构
广西壮族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是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工作机构名称:广西壮族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办公室。
办公地址:南宁市青秀区民生路2号。
办公时间:法定工作日(上午:08:00-12:00;下午:15:00-18:00)。
联系电话:0771-8805656。
办公邮箱:gxjgsw@jgswj.gxzf.gov.cn
依申请公开互联网申请受理网址:
http://jgswj.gxzf.gov.cn/zfxxgk/ysqgk/YSQGK1/index.shtml。
二、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本单位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依照《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依法向社会主动公开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群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以及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
(二)公开内容。
1.机构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主要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2.政策文件及政策解读;
3.计划规划;
4.“三公”经费及财政预、决算信息;
5.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及录用结果;
6.权责清单;
7.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8.人大建议、政协提案办理结果;
9.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我机关主动公开的具体信息可参见本机关编制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主动公开基本目录》,地址:http://jgswj.gxzf.gov.cn/zfxxgk/fdzdgknr/zdgkml_92638/t6514442.shtml。
(三)信息分类和编排体系。
信息分类:根据政府信息目录编制要求,当前政府信息按照法定主动公开分类和政务“五公开”进行分类。其中,法定主动公开分类有“热点回应、建议提案结果公开、统计信息、权责清单、规划计划、人事信息、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等信息内容。
编排体系:本单位发布的“主动公开信息”包含了索引号、主题分类、发布机关、成文日期、标题、发文字号、发布日期、正文等内容,检索栏提供全站搜索和关键字、全部、标题等方式。
(四)公开形式。
对于主动公开信息,本机关主要采取网上公开的形式。网上公开网站为广西壮族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门户网站,具体网址:http://jgswj.gxzf.gov.cn/。本机关还将采用新闻发布会、微信公众号、报纸、便民资料等辅助性的公开方式。
(五)公开时限。
各类政府信息产生或变更后,本机关将在第一时间予以公开,最迟自信息产生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三、依申请公开
除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需要本机关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需知晓的事项,请参阅我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说明》,地址:http://jgswj.gxzf.gov.cn/zfxxgk/ysqgk/。
四、不予公开
本机关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为:
(一)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二)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本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三)本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
(四)本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五、收费标准
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收费标准按《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数据发展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桂数函〔2021〕42号)文件执行。
六、监督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本机关监督部门投诉。
本机关政务信息公开咨询电话:0771—8805656(局办公室);传真号码:0771-8805646;内部监督电话:0771—8805670(局机关纪委)。
七、救济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即可以在接到信息公开申请答复文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信息公开申请答复文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南宁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