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后勤服务中心),区直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厉行节约反对食品浪费的意见》(中办发〔2014〕22号)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厉行节约反对食品浪费的实施意见》(桂办发〔2014〕19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推进机关食堂反食品浪费工作,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机关食堂反食品浪费工作成效评估办法(暂行)》,现予以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2021年9月1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机关食堂反食品浪费
工作成效评估办法(暂行)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厉行节约反对食品浪费的意见》(中办发〔2014〕22号)、《自治区党委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贯彻执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实施细则>等三项制度的通知》(桂发〔2014〕9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厉行节约反对食品浪费的实施意见》(桂办发〔2014〕19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推进机关食堂反食品浪费工作,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全区机关食堂反食品浪费工作成效评估。
二、评估目的
进一步加强机关食堂管理制度建设、食材管理、用餐管理和食堂监管等,倡导崇尚节俭、科学膳食、健康消费的生活理念和饮食习惯,提高机关食堂精细化管理水平,不断增强机关工作人员反食品浪费的意识,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三、评估对象
本办法所称机关,是指全区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四、评估内容
包括组织制度建设、食堂管理、供餐管理、宣传培训、监督检查等方面内容。
五、评估组织
(一)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推进、指导、监督全区机关食堂反食品浪费工作成效评估;负责开展本级机关食堂反食品浪费工作成效评估。
(二)市、县(市、区)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本级机关食堂反食品浪费工作成效评估。
(三)教育、卫健、科技、文化、体育等主管部门,在同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指导下,开展本系统机关食堂反食品浪费工作成效评估。
(四)各地各部门要结合本地本部门机关食堂实际情况制定评估工作方案,有针对性地组织实施,务求成效评估科学性和有效性。无食堂的机关要加强反食品浪费宣传教育和科学普及,可不开展成效评估。
六、评估流程
(一)自我评价。评估对象按《广西壮族自治区机关食堂反食品浪费工作成效评估标准(暂行)》进行逐项自评打分,并撰写自评报告(附件含自评打分表),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反食品浪费年度工作情况报送同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
(二)核查抽查。各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组成评估组,在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实地核查抽查的基础上,客观评估工作成效,及时反馈评估意见并提出工作建议,并于每年12月15日前向上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报送本地区工作情况。
(三)总结通报。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组成评估小组,客观评估各地区、各部门反食品浪费工作成效,并通报评估结果。
七、评估标准
评估工作实行百分制量化打分,含加分项共计110分,根据年度评估结果分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评估得分90分(含)以上为优秀,80分(含)以上90分以下为良好,70分(含)以上80分以下为合格,70分以下为不合格,评分标准表格附后。
八、评估结果运用
将反食品浪费纳入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考核和节约型机关创建活动内容。对考核评估不合格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并督促及时整改。
本办法由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机关食堂反食品浪费工作成效评估标准(暂行)
关联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