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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区直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业务指南

2021-10-15 15:56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直属单位住房保障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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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项名称

区直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情况核实及公有住房公摊面积核定

二、申请材料

办理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核实所需材料[其中列入危旧房改造范围的住房、全额集资建房无需提供第(九)至第(十一)项材料]

(一)《区直单位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情况核实表》(一式二份);

(二)申请人身份证,如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核原件);

(三) 申请人婚姻关系证明(结婚证、离婚证、户口本等)(核原件)未婚的需提交未婚声明(原件);

(四) 房屋权属证书(核原件);

(五) 南宁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具的产权人及共有人名下房产登记查询结果[有效期为3个月,如查询结果中含两套或两套以上政策性住房,须提供购房登记材料或房屋权属证书。可选以下任意一种方式查询:(1)个人通过手机登录南宁市房产邕e登软件查询。(2)通过大厅提供的南宁房产邕e登软件及平板电脑,现场查询打印。(3)到南宁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

(六) 属继承、法院判决或裁定、离婚析产的需提供公证书、法院判决书、调解书或离婚协议(核原件);

(七) 属学校住房的,需提交产权单位及主管部门出具的同意上市证明及房屋不在教学管理区范围内证明(原件);

(八) 属公安和国家安全部门住房的,需提交产权单位同意上市的证明(原件);

(九)《区直单位已购公有住房公摊面积实交款核定表》(一式二份);

(十) 售房单位出具的《关于出售已购公有住房公摊面积的函》(原件);

(十一) 本栋房屋权证(至南宁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

三、办理流程

(一)申请人按办理材料清单备齐材料后至业务窗口受理,材料不齐全的,受理人员一次性告知须补充完善的材料,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不予受理。

(二)办理部门经审核材料齐备符合规定的,予以受理,并核定公摊面积及公摊面积房款(列入危旧房改造范围、全额集资建房无需核定公摊面积及房款)。

(三)向申请人核发公摊面积交款通知书,申请人交款(职工个人可现场扫二维码转款,转款时需备注产权单位、产权人姓名、公摊面积价款)。

(四)办理部门验资、复审、审批,核发《区直单位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情况核实表》《区直单位已购公有住房公摊面积实交款核定表》。

四、办结时限

8个工作日

  1. 办理地点南宁市东葛路133号 六、实施依据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南宁市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管理办法〉的决定》(政府令6号)七、容缺受理政务服务事项清单身份证、房产证、户口本、结婚证。(以上材料填写容缺受理承诺书后,可先容缺受理,在领取办结材料时再行补齐。)八、咨询电话业务咨询电话:0771-5701901;0771-5701262验资电话:0771-2845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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