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效办成一件事 | 余额分幢业务办事指南
2026-03-13 11:45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直属单位住房保障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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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余额分幢
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办理对象:单位(区直、中直驻邕单位)
(注意:需提前注册账号,用本单位账号办理。)
办理方式:线上办理(广西区直住房保障中心e窗通PC端)、线下办理(窗口办理)。
登录广西区直住房保障中心e窗通 “高效办成一件事”集成服务专区,完成单位用户账号注册登录后点击“热门推荐/单位业务”——“余额分幢业务”——“智能导办”,即可在线办理。
广西区直住房保障中心e窗通PC端网址:https://gxqzzfbzzx.cn/zwfw
第一步:登录单位账号
登录单位账号,输入账号密码(账号为手机号码),后点击“登录”按钮。如无单位管理员账号,可在登录页面的“单位注册”提交审核完成后再进行业务办理。
来到e窗通首页,点击“单位业务”选择“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主题,找到——余额分幢业务,点击“申报”按钮。
温馨提示:如需提前准备材料,可点击“办事指南”按钮,查看办理流程、受理条件等。
第二步: 阅读办理须知
阅读办理须知并勾选“我已阅读以上办理须知,知晓并确认相关内容”后点击“下一步”。
第三步:单位基本信息确认
点击“申报”按钮后来到信息确认界面,系统会自动抓取登录账号的基本信息,单位名称、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申请人姓名、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等信息,请检查是否有误。补充完整的通讯地址后,点击“下一步”按钮进行业务表单填写。
第四步: 选择情形
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办理该事项的情形。系统会根据不同的情形,判断后续需要上传的材料。选完所有情形后才能点击“下一步”。
第五步:业务表单
(1)根据实际情况填写表单,办理余额分幢业务需要已经完成余额分幢查档业务,点击“点击查询单位查档记录”按钮,如弹出图示意见,请先办理余额分幢查档。
点击“模板下载”按钮,下载对应模板,填写需要核查的楼栋信息,请认真核对。填写完成后点击“选择文件”上传填写好的表单。
填写完表单信息并上传分幢表、明细表后,点击“保存”按钮,保存表单数据。
(2)保存后在“申请表”栏目中点击“生成申请表”按钮。
(3)生成申请表后点击“下载附件”按钮,可查看代入数据的申请表,确认无误后点击“上传”按钮,将未盖章的申请表上传,待预审通过后再重新上传盖章申请表。点击“下一步”按钮后进入材料上传。
第六步:材料上传
根据材料列表的要求上传材料,上传完成后,下拉点击“下一步”按钮。需注意,有提示“提交纸质材料”的材料预审通过后都要提交一份纸质版到区直住房保障中心(预审无需提交纸质材料)。
注意:部分材料可获取表单填写的数据,点击“生成模板”按钮,可下载进行打印。
第七步:选择纸质材料提交方式
上一步中提及的纸质材料,仅支持窗口递交,请在办理时间内将纸质材料递交到区直住房保障中心,详细地址:南宁市青秀区东葛路133号(东葛路地铁站A1口旁)区直住房保障中心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业务窗口。
第八步:选择领取方式
申办的业务办理结果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领取方式的选择。领取方式(物流快递/窗口领取/网上下载)选择完成后点击“提交申请”即可完成办件。
(1)选择“物流快递”则需要核对收件人信息,业务审核通过办结后,区直住房保障中心会通过EMS将结果文件邮寄到指定地址。
(2)选择“窗口领取”则到线下窗口大厅领取办理结果。
(3)选择“网上下载”,则自行到单位空间——我的办件——已办结处下载电子结果。
点击“提交申请”按钮后,业务申请完成。可在办结页面,点击“查看我的申请”快捷跳转我的办件页面,查看办件进度。
第九步:上传公示材料
收到区直住房保障中心发送的短信后,请到【我的办件——审批中】,点击“上传公示材料”按钮,上传单位线下公示、并盖章的材料,具体如下:
其中《区直单位公有住房建筑面积情况汇总表》是区直住房保障中心核对后推送的,点击“上传公示材料”后的详情页面“过程文书”部分即可点击下载,下载后盖章上传到公示材料中,点击“提交”按钮,提交材料。
下载预审提交的全部材料(见清单),单位盖章后点击“重新上传”按钮上传盖章材料。上传完成后点击“提交”按钮。
第十步:办件进度查看、办理结果下载
有两种方式查看办件进度:
(1)办件材料提交完后点击“查看我的申请”可快速进入
(2)首页——点击右上角的单位名称进入单位空间,再点击【我的办件】即可查看所有办件信息。
通过线下窗口(南宁市青秀区东葛路133号区直住房保障中心一楼业务大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窗口)现场导办提出申请。
现场服务时间(工作日):
上午9:00—12:00,
下午13:30—16:30。
服务电话:
0771-5701856。
指售房单位根据已售公有住房档案信息及截止实时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户余额信息,填写《区直单位公有住房建筑面积情况汇总表、明细表》并提供未售公有住房和其他住房佐证材料,按照建筑面积分摊等合理方式自行拟定《区直单位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余额分幢方案》,对已售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余额按幢设分账的行为。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2007〕165号)第十一条规定“开立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应当按照售房单位设账,按幢设分账。”
《关于印发〈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财会﹝2020﹞7号)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起“已售公有住房应明确到户或幢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余额分幢工作涉及到各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对其已售公房维修资金能否正常使用、房屋能否正常维修等切身利益,是维护社会稳定、建立和谐社会的重要条件,也是贯彻落实政策文件的需要,查清已售公有住房和未售公有住房以及其他住房的建筑面积比例,便于准确进行维修项目申请时费用的分摊,规范管理已售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各区直、中直驻邕单位应按《广西壮族自治区直属单位住房保障中心关于开展区直单位已售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分幢管理工作的通知》(桂直房保发〔2021〕2 号)要求,完成余额分幢工作。
四、如何填写《区直单位公有住房建筑面积情况明细表》?
申请单位首先需完成余额分幢查档业务,拿到拷贝档案光盘后再按以下步骤填写:
(一)打开档案光盘,找到年度文件夹(如1993年度、1994年度等)。
(二)根据年度文件夹中《区直单位自管公房出售价格总表》信息,包括门牌号、楼幢号、房号、建筑面积(总面积),填入《区直单位公有住房建筑面积情况明细表》中。
(三)已售公有住房在《区直单位公有住房建筑面积情况明细表》上填入《区直单位自管公房出售价格总表》或《区直单位自管公房出售价格评估表》上的总面积(出售面积+阳台+公用)。
(四)若在各年度中未找到该房屋信息,首先前往个人文件夹(如“张三 XX路XX号 1-1-101”)找寻该房屋出售记录,如找到该出售记录,打开个人文件夹查找《区直单位自管公房出售价格评估表》,根据《区直单位自管公房出售价格评估表》信息,包括门牌号、楼幢号、房号、建筑面积(总面积),填入《区直单位公有住房建筑面积情况明细表》中。
(五)未售公有住房根据房产证信息,包括门牌号、楼幢号、房号及参照已售公有住房相应户型建筑面积(总面积),填入《区直单位公有住房建筑面积情况明细表》中。
自1993年房改以来,房屋可能经历多次上市业务,目前《区直单位公有住房建筑面积情况明细表》中“业主”一栏,需填写最后一任购买单位公有住房的业主姓名。
六、未售公有住房或其他性质住房的“业主”一栏怎么填写?
未售公有住房(或其他性质住房)业主栏填写售房单位全称。
其他住房业主栏填写产权人姓名(例如出售拍卖的住房以及商业用房、办公用房等非住宅、其他单位住房产权人姓名)。
需要,公有住房住宅楼幢中其他性质的住房、非住宅等其他性质住房(例如出售拍卖的住房以及商业用房、办公用房等非住宅、其他单位住房)都需要参照第四条填入《区直单位公有住房建筑面积情况明细表》中。
八、什么是《区直单位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余额分幢方案》?
《区直单位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余额分幢方案》是售房单位根据公有住房房屋楼幢数据,自行拟定的《区直单位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余额分幢方案》。可按照建筑面积等合理方式,进行核算分摊。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余额按幢分摊后,售房单位召开党委会等其他会议通过讨论并向全体业主进行公示。
九、售房单位所管理的部分已售公有住房灭失如何申报余额分幢方案?
售房单位在进行余额分幢业务时,发现有部分已售公有住房已灭失,售房单位可凭有关材料向区直住房保障中心提出申请,将已灭失已售公有住房的维修资金按建筑面积等合理方式分至其余已售公有住房,同步完成维修资金余额分幢业务。
相关产权人办理已灭失已售公有住房维修资金分摊至其余已售公房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售房单位在《区直单位公有住房建筑面积情况汇总表》中写清已灭失楼幢坐落信息并在备注一栏注明“已灭失”。
(二)在《区直单位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余额分幢方案》中写明已灭失楼幢,将灭失的已售公有住房的维修资金分配其余现存已售公有住房继续使用,并附楼幢灭失的佐证材料,如《拆除通知书》或灭失楼栋的《注销证明》等文件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三)在《区直单位公有住房建筑面积情况明细表》及《区直单位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余额分幢表》内不需要提供已灭失楼幢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