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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效力状态:
发文单位:广西机关事务管理局成文日期:2019年12月30日
标  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务用车监督平台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桂事管发〔2019〕60号发布日期:2019年12月30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务用车监督平台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事管发〔2019〕60号)

2019-12-30 08:28     来源:广西机关事务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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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机关事务管理部门:

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桂办发〔2018〕41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强全区公务用车平台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桂发改经体〔2017〕474号)要求,结合我区公务用车管理实际,我局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务用车监督平台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9年12 月30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务用车监督平台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我区公务用车监督平台管理,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桂办发〔2018〕4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强全区公务用车平台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桂发改经体〔2017〕474号),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所指监督平台是指由自治区、设区市、县(市、区)公务用车平台主管部门建设的用于对各级公务用车进行监督管理的信息化系统。

自治区、设区市、县(市、区)三级公务用车监督平台信息互联互通,实行“全区一张网”,下级平台接受上级平台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监督平台具备公务用车编制管理、车辆管理、经费管理、统计分析等功能,可对各级公务用车编制审批、车辆配备更新、车辆处置、车辆出行审批、车辆运行轨迹等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 监督平台使用管理

第四条 公务用车平台主管部门作为监督平台的建设和主管单位,负责监督平台的日常管理及维护,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各级公务用车平台主管部门指定监督平台管理员,做好本级、指导下级监督平台账户维护工作,包括开设账号、注销账号、变更单位信息等。

(二)监督检查本级公务用车使用管理情况,对下级监督平台使用管理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

(三)监督车载卫星定位终端状态,发现私自卸载、毁坏车载卫星定位终端等行为应及时纠正,必要时可将相关情况报送同级纪检监察部门。

第五条 公务用车平台主管部门应做好平台车辆档案管理工作,根据各单位车辆变动情况及时更新、迁移车辆档案。

第六条 公务用车平台主管部门应做好平台车辆相关数据的统计,定期对车辆信息(含车辆总数、车型占比、使用性质占比、使用年限占比等)、车辆出行情况及车辆运行经费等进行分析。

第七条 做好车辆配备更新及处置情况的统计工作。

第八条 完善车辆定点维修、定点保险、定点加油的平台使用流程,录入并维护车辆定点维修、定点保险、定点加油等第三方企业信息,监管服务质量,做好履约情况的日常考核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九条 完善公务租车的平台申请审批流程,维护各级社会化车辆租赁服务公司的信息,监管服务质量,做好履约情况的日常考核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条 加强监督平台车辆运行轨迹管理,配合纪检监察部门做好公务用车运行轨迹核查工作。

第三章 监督平台安全管理

第十一条 公务用车平台主管部门应定期排查整改网络安全隐患漏洞,撰写评估分析报告,并对公务用车管理平台进行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测评。

第十二条 公务用车平台主管部门应对监督平台开展实时安全监测,及时发现网络渗透、数据窃取等攻击行为,及时采取有针对性的防护措施。制定网络安全应急处置预案,完善应急处置工作机制。

第十三条 公务用车平台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第三方企业的安全监管,与有关人员签订保密协议,并对其进行政治审查和安全检查,防范人员安全风险,坚决防止通过第三方企业泄漏重要数据和车辆运行信息等。

第十四条 公务用车平台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公务用车运行轨迹信息管理。加强实物保障用车运行轨迹信息管理,未经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同意,不得披露实物保障用车运行轨迹信息。

第十五条 公务用车平台主管部门应指派一名管理员负责监督平台加密U盾的管理与使用,严禁私自毁坏、复制、转让及贩卖加密U盾。

第四章 监督问责

第十六条 监督平台管理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一)违规修改各单位公务用车编制数的;

(二)违规审批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的;

(三)违规审批未到年限更新、处置公务用车的;

(四)泄露监督平台信息,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有其他未按规定履行管理监督职责行为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暂行办法由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