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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配备更新和车辆处置管理规定》政策解读

2019-10-16 18:04     来源: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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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策出台目的

规范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配备更新和车辆处置审批工作,巩固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成果。

二、适用范围

包括自治区本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自治区本级党委、政府直属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及各部门所属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各类事业单位。

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不适用。

三、部门职责

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编制管理、配备更新及处置等工作;

自治区财政厅负责公务用车预算安排等工作。

四、车辆定编范围

使用财政资金、上级资金、单位自筹资金等配备的机动车辆,以及通过同级调拨、上级调拨或慈善机构捐赠等合法途径配备的公务用车都必须纳入编制管理。必须遵循“先审批后购买、先定编后入编”的原则。

五、公务用车配备更新计划编制

各部门、各单位每年6月底前提出下一年度公务用车配备更新需求,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由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统一报送。由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统一编制年度公务用车配备更新计划。自治区财政厅根据年度公务用车配备更新计划,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统筹安排购置经费,列入各部门、各单位的部门预算;各部门公务用车配备更新计划未能细化的,列入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的部门预算。

六、公务用车申请办理车辆定编及采购

各部门、各单位向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提出采购申请,申请时需提交《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配备更新申请表》、公务用车购置年度部门预算、现有车辆情况等资料,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核后核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务用车准购证》;各部门、各单位凭《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务用车准购证》采购公务用车。

七、公务用车注册登记

各部门、各单位凭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核发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务用车定编通知》办理新配备公务用车注册登记手续。车辆上牌后,在1个月内将机动车登记证、行驶证以及购车发票复印件送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备案。

车辆注册登记、安装卫星定位终端、喷涂标识等手续由各部门、各单位自行办理。

八、公务用车处置

公务用车处置包括调拨(划转)、损失核销、拍卖、厂家回收、报废等方式。

各部门、各单位公务用车调拨(划转)、损失核销,以及未达报废标准公务用车拍卖、厂家回收、报废由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审批;达到报废标准公务用车由各部门、各单位按规定办理报废。

一)公务用车调拨(划转)。公务用车调拨(划转)是指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之间公务用车无偿转移。调拨(划转)的公务用车包括:长期闲置不用、低效运转、超标准配置的公务用车;因单位撤销、合并、分立而移交的公务用车;隶属关系改变,上划、下划的公务用车;其他需调拨(划转)的公务用车。

各部门之间、各部门与直属事业单位之间以及直属事业单位之间调拨(划转)公务用车的,由划出方报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批,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由划出方报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再报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批。申请调拨(划转)公务用车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1.调拨(划转)申请文件(附划出方和接收方意见意向性协议);

 2.《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处置申请表》;因单位撤销、合并、分立而调拨(划转)车辆的,需提供相关批文;

 3.拟调拨(划转)车辆的车牌号、车架号、数量、品牌、原值、账面价值等清单;

 4.其他相关材料。

(二)公务用车损失核销。公务用车在正常使用期限内因被盗、事故等原因,车辆灭失或损毁的,可进行损失核销处置。各部门、各单位凭公安部门、交警部门和保险公司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报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批,部门所属事业单位需经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送。

此类处置经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批后直接办理车辆销编手续,不用另报材料。

(三)未达报废标准公务用车拍卖、厂家回收、报废。公务用车使用年限超过8年,因安全等原因确实不宜作为公务用车使用,且未达到规定使用年限或规定行驶里程数等报废条件的车辆,可通过拍卖、厂家回收、报废方式处置。处置前应先委托具有资质的评估公司或修理厂进行评估并出具车辆评估报告,车辆尚有拍卖价值的,按拍卖方式处置,由各部门、各单位联系有资质的拍卖公司进行拍卖,所得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按照非税收入有关规定管理;采用厂家回收方式收益大于车辆评估残值或报废收益的,可按厂家回收方式处置,由各部门、各单位联系有车辆回收资质的企业进行厂家回收,所得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按照非税收入有关规定管理;车辆确无拍卖价值的,按报废方式处置,由各部门、各单位按照机动车报废有关规定办理。

各部门、直属事业单位车辆处置报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批,部门所属事业单位车辆处置经行政主管部门合规性、真实性、完整性审核后由行政主管部门报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批。申报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1.车辆处置申请文件;

 2.《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处置申请表》;

 3.评估公司或修理厂出具的车辆评估报告;

 4.其他相关材料。

(四)达到报废标准公务用车报废。达到报废标准的公务用车,各部门、直属事业单位可通过报废方式进行处置,部门所属事业单位报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通过报废方式进行处置。公务用车达到报废的标准:

1.已达到规定使用年限或规定行驶里程数的;

2.经修理和调整仍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国家标准的;

3.经修理和调整或者采用控制技术后,向大气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仍不符合国家标准的;

4.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

九、公务用车配备更新和车辆处置违规违纪情形

1.未经报批擅自购置、处置车辆的;

2.违规超标准、超编制配备车辆的;

3.违规调换、借用、租用、摊派款项购买的;

4.为车辆增加高档配置及豪华装饰的;

5.违规核定、审批配备公务用车,及其他未按规定履行管理监管职责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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