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维修、更新、改造的资金,不得挪作他用。区直单位已售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申请流程按项目紧急情况分为紧急项目、零星项目与普通项目申请流程。
紧急项目: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第八十七条规定紧急使用维修资金的适用情形如下:
(一)水泵、水箱(池)发生故障,影响正常使用的;
(二)电梯发生故障,电梯专业检测机构出具整改通知书要求停运的;
(三)外墙墙面、建筑附属构件有脱落危险,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文件的;
(四)屋顶或者外墙渗漏,严重影响房屋使用,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文件的;
(五)专用给排水设施坍塌、堵塞、爆裂的;
(六)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缺失、破损严重,危及公共安全,消防救援机构出具整改通知书的;
(七)其他紧急情况。
发生以上紧急情况,维修、更新、改造事项不属于工程质量保修范围,需要立即进行维修、更新、改造的,由售房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紧急项目,按审核公示后的已售公有住房应分摊维修资金一次性回拨。
零星项目:除紧急项目情形以外,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改造工程,工程造价在5000元(含5000元)以下的项目,售房单位按零星项目申请,按审核公示后的已售公有住房应分摊维修资金一次性回拨。
普通项目:除紧急项目情形以外,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改造工程,工程造价在5000元(不含5000元)以上的项目,售房单位按普通项目申请。普通项目申请流程分为预付款申请和尾款申请两个阶段回拨维修资金。预付款申请阶段,按审核公示后的已售公有住房预算造价分摊金额50%进行回拨;尾款申请阶段,按审核公示后的已售公有住房结算造价分摊金额扣除已售公有住房预付款维修资金进行回拨。
区直单位已售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一、紧急项目备案 (一)申请单位申请维修、更新、改造已售公有住房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符合紧急情形(详见备注)的,可根据规定申请紧急项目备案,紧急项目备案材料如下: 1.《维修资金申请函》原件1份; 2.《紧急项目备案表》(附件1)原件2份; 3.《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详见备注); 4.工程施工前整体现场照片1份[照片要求:(1)拍摄内容:清晰可见,含时间水印,近景远景4~6张;(2)尺寸及色彩:A4大小、彩色;(3)下部备注文字说明包含:地址、楼幢号、维修部位]; 5.其他材料:相关的视频、音频材料或相关职能部门出具的情况说明、整改通知或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文件等材料。 (二)区直住房保障中心收到齐全的“紧急项目备案”材料后给予申请单位《备案登记回执单》,区直住房保障中心在1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或视频勘察核实情况(周末及法定节假日勘察时间顺延)。 如发生严重影响房屋安全和危及人身安全等紧急情况的,可凭“紧急项目备案”第5项材料容缺办理紧急项目备案,“紧急项目备案”第1~4项容缺材料应在5个工作日内补齐补正,无法在5个工作日内补齐补正容缺材料的,视为撤回本次紧急项目备案。 |
二、项目勘察、组织施工 进行现场或视频勘察时申请单位请注意以下事项: (一)勘察时如存在天面及外墙渗水、公共给排水管道坍塌等情形,区直住房保障中心与申请单位预约勘察时间后,申请单位应当提前沟通相关业主预约入户勘察; (二)勘察后经区直住房保障中心工作人员确认,申请项目符合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范围的可组织施工。 (三)区直住房保障中心工作人员勘察后,对不符合维修资金使用范围的,或勘察中发现申请项目内容存在较大问题的,区直住房保障中心将出具《勘察审核意见书》。 |
三、竣工验收、公示使用方案及分摊材料 (一)工程完工后申请单位、施工单位、业主代表各两名人员签署《维修资金工程竣工验收单》(附件11); (二)工程完工后,申请单位填写相应申请材料,并编制《维修资金使用方案》(附件10)、《紧急项目结算造价分摊表》(附件3)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日。 |
四、结算维修资金申请 《维修资金使用方案》《紧急项目结算造价分摊表》公示无异议后,申请单位持以下资料到区直住房保障中心办理结算维修资金申请手续: (一)《紧急项目资金申请表》(附件2)原件2份; (二)《维修资金使用方案》(附件10)原件1份; (三)《施工合同》原件1份; (四)《维修资金工程竣工验收单》(附件11)原件1份; (五)《工程结(决)算书》或《工程项目审价结算报告》(详见备注)原件1份; (六)工程发票复印件1份(原件备查); (七)《紧急项目结算造价分摊表》(附件3)原件1份; (八)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原件1份(单项维修工程费用超过10000元、一次性使用维修资金总额超过15000元的项目提供); (九)工程造价咨询发票复印件1份(单项维修工程费用超过10000元、一次性使用维修资金总额超过15000元的项目提供); (十)《维修资金使用方案》公示照片1份(照片要求含时间水印); (十一)《紧急项目结算造价分摊表》公示照片1份(照片要求含时间水印); (十二)工程施工过程中及竣工后整体现场照片1份[照片要求:(1)拍摄内容:清晰可见,含时间水印,近景远景4~6张;(2)尺寸及色彩:A4大小、彩色;(3)下部备注文字说明包含:地址、楼幢号、维修部位]。 |
五、审核、拨付维修资金 区直住房保障中心在收到紧急项目申请材料齐全后给予申请单位《申请业务受理凭证》,10个工作日内按申请单位意见将已售公有住房应分摊维修资金拨付至相应账户。若审核后材料有误,需补充修订、更正的,待补充材料后重新计算时限。 |
备注: 一、申请单位指售房单位或售房单位授权委托办理申请项目的物业管理单位等。 维修资金申请项目实行“一项目一委托”,售房单位委托单位经办人办理“紧急项目备案”需提供《授权委托书》(附件12);申请单位为物业管理单位的办理“紧急项目备案”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单位)》(附件13)及《授权委托书(个人)》(附件14)。 二、紧急使用维修资金适用情形: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第八十七条规定紧急使用维修资金的适用情形如下: (一)水泵、水箱(池)发生故障,影响正常使用的; (二)电梯发生故障,电梯专业检测机构出具整改通知书要求停运的; (三)外墙墙面、建筑附属构件有脱落危险,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文件的; (四)屋顶或者外墙渗漏,严重影响房屋使用,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文件的; (五)专用给排水设施坍塌、堵塞、爆裂的; (六)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缺失、破损严重,危及公共安全,消防救援机构出具整改通知书的; (七)其他紧急情况。 发生以上紧急情况,维修、更新、改造事项不属于工程质量保修范围,需要立即进行维修、更新、改造的,由售房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紧急项目,按审核公示后的已售公有住房应分摊维修资金一次性回拨。 三、结算维修资金申请《工程结(决)算书》《工程项目审价结算报告》材料说明如下: 若单项维修工程费用不超过10000元(含10000元)、一次性使用维修资金总额不超过15000元(含15000元)的项目需提供工程结(决)算书;若单项维修工程费用超过10000元(不含10000元)、一次性使用维修资金总额超过15000元(不含15000元)的、其他依法应当进行审价的项目提供工程项目审价结算报告。 |
办理地点:区直住房保障中心东葛路133号业务大厅
办理时间:上午9:00-12:00,下午13:30-16:30(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咨询电话:0771-5701856/5711690,QQ:2014898731
交通指引:
公交:可乘1路;12路;16路;20路;52路到东葛长湖路口下车,或乘W22路;B44路到长湖广园路口下车,步行200米到达
地铁:地铁3号线东葛路A1、A2出口,步行200米到达
区直单位已售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一、零星项目申请 (一)申请单位申请维修、更新、改造已售公有住房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除紧急情形以外,工程造价在5000元(含5000元)以下的项目,可根据规定申请零星项目,零星项目申请材料如下: 1.《维修资金申请函》原件1份; 2.《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详见备注); 3.工程施工前整体现场照片1份[照片要求:(1)拍摄内容:清晰可见,含时间水印,近景远景4~6张;(2)尺寸及色彩:A4大小、彩色;(3)下部备注文字说明包含:地址、楼幢号、维修部位]。 (二)区直住房保障中心在收到齐全的“零星项目申请”材料后给予申请单位《申请登记回执单》,区直住房保障中心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视频勘察核实情况(周末及法定节假日勘察时间顺延)。 备注:1.如无法提供“零星项目申请”第3项材料的,可凭“零星项目申请”第1、2项材料容缺办理零星项目申请,“零星项目申请”第3项容缺材料应在10个工作日内补齐补正,无法在10个工作日内补齐补正容缺材料的,视为撤回本次零星项目申请。 2.申请单位指售房单位或售房单位授权委托办理申请项目的物业管理单位等。维修资金申请项目实行“一项目一委托”,售房单位委托单位经办人办理“零星项目申请”需提供《授权委托书》(附件12);申请单位为物业管理单位的办理“零星项目申请”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单位)》(附件13)及《授权委托书(个人)》(附件14)。 |
二、项目勘察、组织施工 进行视频勘察时申请单位请注意以下事项: (一)勘察时如存在天面及外墙渗水、公共给排水管道坍塌等情形,区直住房保障中心与申请单位预约勘察时间后,申请单位应当提前沟通相关业主预约入户勘察; (二)勘察后经区直住房保障中心工作人员确认申请项目符合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范围的可组织施工; (三)区直住房保障中心工作人员勘察后,对不符合维修资金使用范围的,或勘察中发现申请项目内容存在较大问题的,区直住房保障中心将出具《勘察审核意见书》。 |
三、竣工验收、公示使用方案及分摊材料 1.工程完工后申请单位、施工单位、业主代表各两名人员签署《维修资金工程竣工验收单》(附件11); 2.工程完工后,申请单位填写相应申请材料,并编制《维修资金使用方案》(附件10)、《零星项目结算造价分摊表》(附件5)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日。 |
四、结算维修资金申请 《维修资金使用方案》、《零星项目结算造价分摊表》公示无异议后,申请单位持以下资料到区直住房保障中心办理结算维修资金申请手续: (一)《零星项目资金申请表》(附件4)原件2份; (二)《维修资金使用方案》(附件10)原件1份; (三)《施工合同》原件1份; (四)《维修资金工程竣工验收单》(附件11)原件1份; (五)《工程结算书》原件1份; (六)工程发票复印件1份(原件备查); (七)《零星项目结算造价分摊表》(附件5)原件1份; (八)《维修资金使用方案》公示照片1份(照片要求含时间水印); (九)《零星项目结算造价分摊表》公示照片1份(照片要求含时间水印); (十)工程施工过程中及竣工后整体现场照片1份(照片要求:1)拍摄内容:清晰可见,含时间水印,近景远景4~6张;2)尺寸及色彩:A4大小、彩色;3)下部备注文字说明包含:地址、楼幢号、维修部位)。 |
五、审核、拨付维修资金 区直住房保障中心在收到零星项目申请材料齐全后给予申请单位《申请业务受理凭证》,10个工作日内按申请单位意见将已售公有住房应分摊维修资金拨付至相应账户。若审核后材料有误,需补充修订、更正的,待补充材料后重新计算时限。 |
办理地点:区直住房保障中心东葛路133号业务大厅
办理时间:上午9:00-12:00,下午13:30-16:30(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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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铁:地铁3号线东葛路A1、A2出口,步行200米到达
一、公示使用方案、普通项目申请 (一)申请单位申请维修、更新、改造已售公有住房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除紧急情形以外且工程造价在5000元(不含5000元)以上的项目,可根据规定申请普通项目。申请单位填写相应申请材料,并编制《维修资金使用方案》(附件10)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日。公示无异议后,提交普通项目申请材料如下: 1.《维修资金申请函》原件1份; 2.《维修资金使用方案》原件1份(附件10); 3.《工程预算书》原件1份; 4.《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详见备注); 5.《维修资金使用方案》公示照片1份(照片要求含时间水印); 6.工程施工前整体现场照片1份(照片要求:(1)拍摄内容:清晰可见,含时间水印,近景远景4~6张;(2)尺寸及色彩:A4大小、彩色;(3)下部备注文字说明包含:地址、楼幢号、维修部位)。 (二)区直住房保障中心收到齐全的“普通项目申请”材料后给予申请单位《申请登记回执单》,区直住房保障中心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或视频勘察核实情况(周末及法定节假日勘察时间顺延),工程造价10000元(不含10000元)以上的项目需进行现场勘察,10000元(含10000元)以下进行视频勘察。 备注:普通项目申请时,无法提供的“普通项目申请”第5、6项照片材料的,可凭“普通项目申请”第1~4项材料容缺办理普通项目申请,“普通项目申请”第5、6项容缺材料应在10个工作日内补齐补正,无法在10个工作日内补齐补正容缺材料的,视为撤回本次普通项目申请。 |
二、项目勘察、组织施工及公示分摊材料 进行现场或视频勘察时申请单位请注意以下事项: (一)勘察时如存在天面及外墙渗水、公共给排水管道坍塌等情形,区直住房保障中心与申请单位预约勘察时间后,申请单位应当提前沟通相关业主预约入户勘察; (二)勘察后经区直住房保障中心工作人员确认申请项目符合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范围的可组织施工; (三)申请单位填写相应申请材料,并编制《普通项目预算造价分摊表》(附件7)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日; (四)区直住房保障中心工作人员勘察后,对不符合维修资金使用范围的,或勘察中发现申请项目内容存在较大问题的,区直住房保障中心将出具《勘察审核意见书》。 |
三、普通项目预付款维修资金申请 《普通项目预算造价分摊表》公示无异议后,申请单位持以下资料到区直住房保障中心办理普通项目预付款维修资金申请手续: (一)《普通项目预付款资金申请表》(附件6)原件2份; (二)《施工合同》原件1份; (三)《普通项目预算造价分摊表》(附件7)原件1份; (四)《普通项目预算造价分摊表》公示照片1份(照片要求含时间水印)。 |
四、审核、拨付普通项目预付款维修资金 区直住房保障中心在收到普通项目预付款申请材料齐全后给予申请单位《申请业务受理凭证》,10个工作日内按申请单位意见将已售公有住房预付款维修资金拨付至相应账户。若审核后材料有误,需补充修订、更正的,待补充材料后重新计算时限。 |
五、竣工验收、公示分摊材料 (一)工程完工后申请单位、施工单位、业主代表各两名人员签署《维修资金工程竣工验收单》(附件11); (二)工程完工后,申请单位填写相应申请材料,并编制《普通项目结算造价分摊表》(附件9)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日。 |
六、普通项目尾款维修资金申请 《普通项目结算造价分摊表》公示无异议后,申请单位持以下资料到区直住房保障中心办理普通项目尾款维修资金申请手续: (一)《维修资金申请函》原件1份; (二)《普通项目尾款资金申请表》(附件8)原件2份; (三)《维修资金工程竣工验收单》(附件11)原件1份; (四)《工程结(决)算书》/《工程项目审价结算报告》(详见备注)原件1份; (五)工程发票复印件1份(原件备查); (六)《普通项目结算造价分摊表》(附件9)原件1份; (七)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原件1份(单项维修工程费用超过10000元、一次性使用维修资金总额超过15000元的项目提供); (八)工程造价咨询发票复印件1份(单项维修工程费用超过10000元、一次性使用维修资金总额超过15000元的项目提供); (九)《普通项目结算造价分摊表》公示照片1份(照片要求含时间水印); (十)工程施工过程中及竣工后整体现场照片1份(照片要求:1.拍摄内容:清晰可见,含时间水印,近景远景4~6张;2.尺寸及色彩:A4大小、彩色;3.下部备注文字说明包含:地址、楼幢号、维修部位)。 |
七、审核、拨付普通项目尾款维修资金 区直住房保障中心在收到普通项目尾款申请材料齐全后给予申请单位《申请业务受理凭证》,审核通过的,已售公有住房维修资金普通项目尾款维修资金10个工作日内按申请单位意见将已售公有住房尾款维修资金拨付至相应账户。若审核后材料有误,需补充修订、更正的,待补充材料后重新计算时限。 |
备注: 一、申请单位指售房单位或售房单位授权委托办理申请项目的物业管理单位等。 维修资金申请项目实行“一项目一委托”,售房单位委托单位经办人办理“普通项目申请”需提供《授权委托书》(附件12);申请单位为物业管理单位的办理“普通项目申请”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单位)》(附件13)及《授权委托书(个人)》(附件14)。 二、维修工程需在合同约定时间内施工、竣工,预付款维修资金拨付之日起至合同约定工期为止,若一年内未提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普通项目尾款维修资金申请材料,申请单位须退回已拨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预付款。 三、结算维修资金申请《工程结(决)算书》《工程项目审价结算报告》材料说明如下: 若单项维修工程费用不超过10000元(含10000元)、一次性使用维修资金总额不超过15000元(含15000元)的项目需提供工程结(决)算书;若单项维修工程费用超过10000元(不含10000元)、一次性使用维修资金总额超过15000元(不含15000元)的、其他依法应当进行审价的项目提供工程项目审价结算报告。 |
办理地点:区直住房保障中心东葛路133号业务大厅
办理时间:上午9:00-12:00,下午13:30-16:30(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咨询电话:0771-5701856/5711690,QQ:2014898731
交通指引:
公交:可乘1路;12路;16路;20路;52路到东葛长湖路口下车,或乘W22路;B44路到长湖广园路口下车,步行200米到达
地铁:地铁3号线东葛路A1、A2出口,步行200米到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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